裁定书介绍,2016年,帅某帮被告人洪耀的合作社管理水果基地,亏了本,为弥补帅某的损失,并使帅某继续为其管理水果基地,2016年9月,被告人洪耀帮帅某的常宁市兰湖种养专业合作社制作了一份《请求解决水塘维修资金的报告》向常宁市水利局争取资金,其中报告标题上方仿造了“请水利局雷局长核实支持安排伍万元整。”的审批内容,以及落款为“郭某1”副市长的签名,后再加盖的兰湖合作社的公章。2017年3月27日,常宁市水利局的5万元资金拨付到兰江乡财政所。同年4月,帅某将该笔资金领走。
裁定书显示,2016年11月,被告人洪耀与蹇某约定,洪耀帮助蹇某注册合作社并向政府部门争取5万元资金,其中被告人洪耀拿3万元,蹇某拿2万元。蹇某按照被告人洪耀的要求提供注册资料,找郭某2注册成立了常宁市农丰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丰合作社)。被告人洪耀提供了一份以农丰合作社名义写的《请求解决水塘维修资金》的报告给蹇某,其中报告标题上方仿造了“请水利局雷局长核实支持安排伍万元整。”的审批内容,以及落款为“郭某1”副市长的签名,后蹇某盖了公章,被告人洪耀带领蹇某到常宁市水利局递交了该报告。2017年3月10日,常宁市水利局拨付的5万元资金到了新河镇财政所,蹇某于4月拿到钱后,跟被告人洪耀协商好只给他25000元的费用,7月份通过转账及抵账的方式,实际给了洪耀17000元,还欠洪耀3000元,并要求被告人洪耀写了一张从农丰合作社收款伍万元(农丰合作社到财政局的拨付资金)与贰万元的证明。
2016年下半年,阳某1帮洪耀在常宁市沙子岭北区第四人民医院附近的房子装修,洪耀了解到阳某1在××坊镇××水塘,两人谈好帮阳某1注册农民合作社向政府部门争取资金,阳某1帮洪耀免除房子装修费用10000元左右。被告人洪耀告诉阳某1注册合作社用的资料,2016年11月,阳某1找到郭某2注册成立了常宁市浩宇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浩宇合作社)。同月,被告人洪耀向阳某1提供了一份以常宁市浩宇合作社的名义写的《请求解决山塘维修资金的报告》,其中报告标题上方仿造了“请水利局雷局长核实支持安排伍万元整。”的审批内容,以及落款为“郭某1”副市长的签名,并要阳某1加盖合作社公章后,交到了常宁市水利局。2017年7月,阳某1将该项目的5万元资金领走,被告人洪耀没有再向阳某1支付装修费用。
裁定书指出,经鉴定,以上述八个合作社的名义向常宁市水利局提交的9份报告,标题上方的“请水利局雷局长核实支持安排伍万元整”的审批内容和落款为“郭某1”的签名均为机器影印形成。
卷入这场骗局的不只是常宁市水利局一家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