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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纪委监委充分运用综合研判机制,加强对违纪违法案件的分析研究,把牢案件处置关。图为该区第四纪检监察室联合案件审理(法规)室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进行研究讨论。图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
中评社北京9月18日电/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导,党的纪律是党员的底线,国家法律是公民的底线。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的纪律必然严于国家法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对涉嫌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其适用情形是什么?党员涉嫌犯罪的,怎么根据情节轻重确定处分档次?对涉嫌违法的党员给予纪律处分有哪几种情况,实践中需重点注意哪些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增写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如何理解该规定?如何理解把握《条例》“先处后移”的要求?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讨论。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对涉嫌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其适用情形是什么,党员涉嫌犯罪的,怎么根据情节轻重确定处分档次?
高长彬:犯罪,是指依据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涉嫌犯罪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党员涉嫌犯罪行为采取概括加列举的表述方式,重点突出了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七类职务犯罪行为,主要是考虑到纪检监察机关一体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以及公职人员中绝大多数是党员的实际情况;同时,该条规定对涉嫌犯罪的党员,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等党纪重处分。
党纪处分并不以司法审判为前提,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一般应当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党员的行为尚未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即司法机关尚未作出判决、裁定、决定,其中既包括正处在刑事责任追究过程中,司法机关尚未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情形,也包括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这里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裁定。不包括一审法院作出的终止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无罪的判决;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作出的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裁定等。这里的“决定”,一般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按规定程序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立案侦查决定、撤销案件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绝对不起诉或者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等。
第二种情形是司法机关已作出一审判决等,但尚未生效的情况。这里主要是指一审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尚在上诉和抗诉期限内的情形。
综上,《条例》第二十九条适用于在司法机关作出判决、裁定、决定之前给予党纪处分的情形,也即通常所说的党纪处分先行。如果司法机关已经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则应当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