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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后上交单位或退还行为性质辨析
http://www.CRNTT.com   2024-10-23 14:44:28


  中评社北京10月23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导,收受财物后存在上交单位或退还行为的,能否认定受贿罪,应从行为人收受财物时是否具有受贿故意,行为人退还、上交行为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全面性等方面综合判断。对于在受贿故意支配下收受财物,因规避调查而退还、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若上交的相关财物用于公务支出,可酌情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基本案情】

  钱某,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规局)原党组书记、局长。2015年至2022年期间,钱某利用担任市自规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辖区内私营企业主在建设项目用地、违法用地减轻处罚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私营企业主所送财物共计1200余万元。2017年至2023年期间,钱某陆续将收受财物中的200万元交存市自规局办公室,私下交代办公室主任尤某进行保管,市自规局其他班子成员对钱某交存的200万元并不知情,尤某后续根据钱某的指示,将钱某交其保管钱款陆续用于市自规局公务开支、违规送礼、接待费用等。2023年下半年,钱某在送其财物的私营企业主甲被查处后,才开始向甲亲属和其他私营企业主退还部分款项,并向市领导报告和向市自规局班子成员通报其收受1200余万元及交存、退还的情况。

  2023年底,A市纪委监委对钱某立案审查调查,查实钱某上述事实,其中收受私营企业主甲、乙财物情况为:2014年,钱某与A市房地产商甲、乙相识,2015年至2016年期间,甲先后10次送给钱某现金共计10余万元;2017年,钱某应甲请托,为甲在土地摘牌、办理国土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甲为此送给钱某300余万元。2018年至2020年期间,房地产商乙借宴请钱某和钱某出国考察之机先后20次送给钱某现金共计30余万元。

  【分歧意见】

  钱某收受他人财物后将部分予以交存,对收受该部分财物的行为是否能以受贿罪认定;钱某多次收受行政管理对象无具体请托事项的小额财物,能否计入受贿数额,存在两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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