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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行为
http://www.CRNTT.com   2024-04-24 12:15:38


 
  一是送礼的对象不仅仅是从事公务的党员本人,还包括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执纪审查过程中,既要查清向党员本人赠送礼品礼金的情况,也要注意排查送礼的党员是否将受礼的党员干部身边人视为“代言人”,向其赠送礼品礼金,若有,则将向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等身边人赠送的财物一并计入违纪数额。

  二是赠送礼品礼金应明显超出礼尚往来标准。对于超出礼尚往来的具体标准,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风俗等情况综合考虑。

  三是除违规赠送礼品礼金外,违规赠送消费卡(券)、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均构成违纪。《条例》列举的财物只是较为常见的形式,实践中不限于这些财物,可以折算为货币或者需要支付货币的财产性利益均包括在内。

  四是违规送礼行为不以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不管受礼方是否为送礼方谋取利益,只要存在送礼行为且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就可能构成违纪。若受礼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且送礼方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送礼,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标准的,则可能涉嫌行贿犯罪。

  针对实践中隐形变异、变相送礼问题,《条例》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释放从严纠治“四风”的强烈信号,防治以看似合理合规的名义行违规送礼之实的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若党员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一般应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若党员违规使用公款变相送礼,还有可能涉嫌职务违法甚至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

  如何准确界定违规收送礼品礼金与正常礼尚往来?怎样区分违规受礼与受贿犯罪?

  王美月:对于正常礼尚往来的具体标准,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风俗习惯、特定关系群体等情况综合考虑。实践中,违规收送礼品礼金与正常礼尚往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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