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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运用法治方式“反独促统”若干思考
http://www.CRNTT.com   2024-08-26 00:09:56


 
  三、要积极探索构建完善“反独促统”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内战延续和外部势力干涉,海峡两岸陷入长期政治对立的特殊状态,台湾问题由此延宕至今。为早日实现统一,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与时俱进地制定和充实对台方针政策,不断推进对台方针政策法制化进程,基本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台法律规范体系,为推进“反独促统”大业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形势下,面对前进路上的一系列难题挑战,我们仍需要积极探索构建完善“反独促统”法律体系。

  (一)切实履行宪法义务,坚决捍卫一个中国的法理事实。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不仅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公报强调,“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⑩。我国1982年宪法早已明确规定国家和公民统一台湾的义务,这一规定是统一台湾义务的根本性法源。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该条规定体现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宪法基础。此外,宪法第29条、62条、67条和89条以及80条、93条实际上也为大陆以非和平方式统一台湾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国际法层面,1971年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的第2758号决议,决定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已经从政治上、法律上和程序上彻底解决了中国在联合国以及国际机构中的代表权问题。台湾除了作为中国的一部分,没有其它的国际法地位。

  上述两大权威法律表明,不论在国内法意义上还是在国际法意义上,都明确了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而不是一个国家;中国在联合国的席位只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唯一合法代表,不存在“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两岸关系的性质是“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两岸不是国与国关系”,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包括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可以说,宪法为解决台湾问题提供了根本依据。鉴此,我们在推进“反独促统”工作中,必须进一步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自觉意识,充分认识到台湾问题的法律属性,尤其是宪法属性,切实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增强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的信心和能力。在风云变幻、风高浪急的台海斗争中,坚决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实施,坚决回击岛内外“台独”分裂势力对一个中国法理事实的挑衅,始终确保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不被改变。 

  (二)努力探索构建“反独促统”法律体系。长期以来,由于两岸对立对抗的特殊历史和现实背景,大陆推进统一更多采取的是政治、军事和经济等手段,宪法和法律的作用幷未有效凸显。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两岸全方位、多层次人员交往和经贸人文等多领域交流合作的深度推进,特别是近年来民进党当局勾连美国加大“以法谋独抗统”的力度,祖国大陆也愈益重视法律在两岸关系和台湾问题中的特殊作用,推进“以法遏独促统”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统帅,以《反分裂国家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等为主干的涉台法律规范体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如此,展望未来,面对美国加力“以台遏华阻统”和赖清德大搞“新两国论”,特别是台美勾连利用法律手段“以法抗统谋独”的复杂严峻形势,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涉台法治工作,更加注重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在党的纲领性文献中对依法治国与对台工作的内在关系作出科学总结和理论阐释,充分体现出政策思维与法治思维的有机结合和高度统一。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把“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全党重大战略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新时代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党的二十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将“坚决反对和遏制‘台独’”的表述写进党章⑪,以最高章程的形式强化确认党的一贯立场,充分展现了全党意志及其背后的国家意志。新形势下,积极探索构建完善“反独促统”法律体系,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反独促统”的必然要求,也是两岸关系发展新形势的客观需要,亟需将新时代推进党解决台湾问题总体方略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进行总结提炼,上升到法律层次加以固定下来。

  鉴于当前两岸政治僵局短期难以打破且台海紧张局势持续升高的特殊复杂性,笔者认为,大陆探索构建“反独促统”法律体系应增强紧迫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战略长远的高度,立足于应对重大现实斗争需要,分清轻重缓急,区分不同层次,从“能做可做须做”的方面入手,急用先做、加快推进,有针对性地补短板、强弱项,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为“反独促统”工作提供强而有力的法治保障。比如,在宪法层面,进一步明确界定台湾问题的性质,这涉及到现行宪法在台湾地区的施行效力,可通过释宪途径厘清台湾问题的性质。在反分裂方面,进一步修订完善《反分裂国家法》,这在当下尤为紧迫。目前该法的相关规定过于宏观、原则,尚有不少需要加强、改进和完善的部分,应将2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总体方略的核心思想与方针政策纳入其中,以体现鲜明的时代性。同时扩大适用范围,将此法适用于其他分裂势力;幷将组织、个人与外国势力一幷纳入规范范围;增设有关反对外国干涉的具体条款;对第八条、第九条作出进一步解释,确保顺畅实施等。

  总之,要确保《反分裂国家法》这部好法律落地落实,见行见效。在促进统一方面,可探讨制定《促进国家统一法》,将我单方面制定的促进两岸和平发展、融合发展的重大举措予以法律化,以更大力度凝聚人心、激励各界推进统一,为两岸统一擘画更为清晰光明的愿景。在两岸关系层面,需要构建“法治型”的两岸关系互动新模式和法律框架,着力推动大陆与台湾就“两岸同属一国”这一两岸关系的根本性质和法律定位,形成共同的认知和明确的规范。在反干涉方面,针对美西方对台湾问题的干扰阻挠,也需及时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涉台反干涉法律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我们必须加强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⑫对外斗争中,敢于向破坏者、搅局者说不。综上,无论两岸关系如何发展演进,法律的作用不可替代,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反独促统”工作。

  四、要切实贯彻“惩独意见”,提升法治效能

  6月21日,“两高三部”发布实施的《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简称《意见》)在岛内外产生巨大反响。各方高度关注,无论是民进党当局的刻意歪曲抹黑,还是台湾各界与海外舆论的热议,正说明《意见》的内容切中时弊、直击要害,精准惩“独”,激发了岛内社会的反思与反省。笔者认为,从战略和长远的角度看,“惩独22条意见”绝不是吓唬人的“稻草人”“纸老虎”,而是长牙带刺的“狼牙棒”、悬在“台独”分子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为防范台海局势恶变、维护台海和平稳定和民众福祉设置了一条带电的“高压线”和防护墙。相信随着《意见》的有力实施,不仅对于“台独”顽固分子还是岛内社会普罗大众,不仅对于统一前反分裂、反干涉斗争还是统一后的长治久安,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意见》所体现出诸多新特点值得外界高度重视、细细品味。

  (一)要害在于运用刑事司法手段惩办“台独”。过去大陆主要以行政等手段遏制“台独”,近年来岛内外“台独”嚣张气焰已经发展到必须要采取更具震慑力的刑事司法手段进行打击的程度。依法对“台独”顽固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是《反分裂国家法》透过《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二者形成了明显的补强关系。此次出台的《意见》可视为对《刑法》第103条适用于台湾地区之构成要件的“统一解释”,其现实意义在于,大陆通过发布具有约束力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使惩处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工作进入法治化、刑事化、常态化的新阶段。在“台独”分裂行径十分嚣张的今天,充分发挥刑事司法手段的强大震慑力,不仅有助于形成强大有效的实际惩治能力和震慑效果,真正起到杀鸡儆猴、防止台海局势恶化的积极作用,也有利于维护两岸和平发展、融合发展,推动新时代的反“独”促统事业。

  (二)明确“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认定标准。《刑法》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专章中已明确规定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结果,此次发布的《意见》结合“台独”与“反独”斗争的实际,将《刑法》适用于涉台领域具体化、明晰化,为司法办案、量刑定罪提供了精准指引。第2条明定“分裂国家罪”的四种情形是:发起建立“台独”组织,策划制定行动纲领,指挥他人实施犯罪的;通过“公民投票”等方式图谋分裂的;通过多种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利用职权大搞“去中国化”,或者打压统派的。第7条明定“煽动分裂国家罪”为顽固宣扬“台独”分裂主张及其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的。第13条至21条专门规定了“正确适用程序”的内容。由此可见,《意见》通过明确界定适用《刑法》第103条第1、2款“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构成要件,将近年来“台独”分裂势力着力推动的“法理台独”“倚外谋独”“以武谋独”“文教台独”等全部列为打击重点,还设置兜底条款。在准确认定犯罪、正确适用程序等方面,为司法办案提供了更为细化的指导,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丰富了打击、惩戒“台独”顽固分子的工具箱,为政法机关依法打击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台独”顽固分子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三)明确严惩对象,坚决依法从严追责。《意见》对司法实践中应当特别强调的应予从“严”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从“严密法网”“严格追责”“严厉惩处”三方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的立场。一是严密法网,可以缺席审判。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涉“独”言行恶劣、谋“独”活动猖獗的顽固分子,不管其身在何处,都难逃法律惩处,使之无处遁形。第17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案件被移送起诉,只要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责的可提起公诉,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开庭审判。二是一追到底,终身追责。第12条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立案侦查或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就意味着,“台独”顽固分子的分裂行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责的利剑就始终高悬。三是严惩罪行重大的首恶分子。第3条明定,“在‘台独’分裂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应当认定为“首要分子”;第4条规定,直接参与实施主要分裂活动的,实施分裂活动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认定为“罪行重大”。第6条规定,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对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第11条规定,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意见第二条、第七条规定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坚持罚当其罪,宽严相济,精准打击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绝非针对台湾同胞。国务院台办发言人陈斌华指出,《意见》从标题到正文都清晰指明,刑事惩治措施是针对极少数涉“独”言行恶劣、谋“独”活动猖獗的顽固分子及其实施的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不涉及广大台湾同胞。《意见》较为全面地规定了“从宽”处罚的情形以及如何正确把握从宽情节。第1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15条规定,主动放弃“台独”分裂立场,不再实施分裂活动,幷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扩大的,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第16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利,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这些规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彰显罚当其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基本要求,充分体现了祖国大陆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

  (五)《意见》将会精准有力发挥作用,影响深远。目前,由于两岸尚未实现统一,这无形中增加了《意见》的实施难度。《意见》发布后,民进党当局及“台独”分裂分子藉机大做文章,或歪曲大陆“对台无司法管辖权”为其壮胆,意图淡化减弱《意见》带来的震慑力;或攻击大陆“长臂管辖”,恐吓民众“慎重思考前往大陆的必要性”,尽管如此,一些岛内舆论和有识之士对此则有清醒的评论,认为“大陆加强法律战,加强反‘独’力道,是用重典吓阻‘台独’,是对绿营长期主张‘独立’的宣战书”,“显示大陆的决心意志,会产生强制约束力和立即恐惧感”,“‘台独’分子虽然讲话还很硬,但内心的恐慌根本藏不住”。认为此举“彰显了大陆对台司法管辖权”,未来大陆会加强执法幷形成司法案例。

  对于岛内有关“惩独22条意见”的各种评论看法,笔者认为,《意见》的出台是一项战略性举措,其目的是坚决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行径,维护台海和平稳定,增进两岸同胞利益福祉。外界不应低估中国大陆打击“台独”、维护统一的坚定决心与强大能力,那些执迷不悟、冥顽不化的“台独”顽固分子也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虽然两岸目前处于暂时分隔状况,但《意见》在严密法网、缺席审判、追诉时效等方面均做了明确规定,丝毫不妨碍大陆调动各种行政司法资源来追究“台独”顽固分子的刑事责任。只要实施了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就绝不可能长期逍遥法外;只要分裂行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责的利剑就始终高悬;只要启动刑事司法程序,就将一追到底,终身追责。相信大陆政法机关执法办案的震慑与压迫感,将会随着《意见》的执行、时间的推进,越发成为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的难以承受之重。毕竟,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威力也在于实施。任何试图分裂国家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任何人、任何势力都无法阻挡的。

  注释:

  ①国台办网站2024年6月21日,http://www.gwytb.gov.cn/topone/202406/t20240621_12629559.htm

  ②王英津《关于遏止分离性公民投票的对策思考--以魁北克“公投”为个案》,载于《河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③中新网2019年10月14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47360672479030546&wfr=spider&for=pc

  ④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14年3月21日,https://www.gov.cn/c16762/2014-03/21/content_2643049.htm

  ⑤中国政府网2015年7月1日,https://www.gov.cn/xinwen/2015-07/01/content_2888316.htm

  ⑥中国人大网2008年8月21日,http://www.npc.gov.cn/zgrdw/npc/lfzt/rlys/2008-08/21/content_1882895.htm

  ⑦新华网2015年11月7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5-11/07/c_1117071846.htm

  ⑧国务院台办网站2024年4月10日,http://www.gwytb.gov.cn/m/fyrbt/202404/t20240410_12612361.htm

  ⑨环球网2024年6月22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02513297197338087&wfr=spider&for=pc

  ⑩新华网,https://www.gov.cn/c16762/2014-03/21/content_2643049.htm

  ⑪新华网2022年10月26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47756276121131117&wfr=spider&for=pc

  ⑫《求是》2022年2月16日第4期,http://shxzx.ahshx.gov.cn/llxx/9097077.html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4年8月号,总第320期,P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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