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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新强语中评:“斯”人已去 问题仍留
http://www.CRNTT.com   2013-06-27 00:21:43


 
  林新强会长表示,对信息的保密是非常重要的,是“法治的根基”,因此香港律师协会十分重视此次事件并将继续跟进。律师会将与各方通力合作,进一步保障有效执行香港法律。

  林新强会长认为,尽管外交事件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据斯诺登的情报来看,可能存在香港着有商业机构和办事人员把通讯资料提供给外国的政府的情况。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可以对涉事机构或个人进行检控。同时,也有适用于任何人的条例,只要证据充足,主事者没有外交豁免权,就可以进行控诉。如果其人在国外,那么在证据充分、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也可以利用引渡条例将其引渡至港接受审判。

  一旦确认了这些涉事人士,若有公司或机构因外国的窃听或黑客行为而蒙受损失,便可针对性的进行控告,获得补偿。

  《基本法》第30条规定:“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据林新强会长介绍,香港政府在监听方面的体系比较完善,执法部门如若想监听一般市民的通讯,必须遵守《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内所规定的条件,例如有关监听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保障公共安全、防止严重罪行等,经有效授权,才可进行。“通讯自由很重要,是《基本法》赋予我们的权利,政府需要予以保障。”林新强会长如是说。

  但林新强会长同时也表示《基本法》属于宪法性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执行条例。而香港在这方面的立法还远远不够。相关电讯条例很多只是罚款,但此次事件所带来的恶劣影响,远不是罚款就能解决的。还需要进一步立法,有严厉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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