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人》杂志在《仍然是一片充满麻烦的海洋(Still a sea of troubles)》一文中指出,纵使《宣言》意义重大,究其性质而言,也仅仅是一份“宣言”而已,不属于国际法律文件,而只是南中国海有关国家间的政治承诺书。国际承诺的维系,较多的依靠国际道德力以及所谓的“君子”精神,其约束力远弱于国家间的条约。
《联合早报》亦撰文指出,《宣言》对其所能覆盖的地域范围并未明确界定。在准备《宣言》文本时,有关国家就《宣言》所适用的地域范围分歧明显。所以在《宣言》中也没有对地域范围给予明确地分界,只是以“南海”而笼统称之。
与此同时,台湾地区未被包含在签字方中,台湾情况特殊,但同时又占据着大量南海岛礁。如此一来,便将南海争端与两岸关系挂钩,导致了问题的富在华。
另外,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周江在《南海问题研究》上撰文指出,在处理南中国海争议时,我国主张“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可以说,《宣言》的签署实为中国以局部利益换整体利益,以短期利益换长远利益之重大善意表示。但由《宣言》的最终措辞观之,我国所表现的善意并未换取足够的回应,《宣言》仅仅显露“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之端倪,并无“主权在我”之体现。
而这些困难又该如何解决?我们期待着博鳌论坛上各国学者的高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