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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让农民工权益走进春天
http://www.CRNTT.com   2020-06-11 11:35:58


 

  虽说《劳动法》赋予每个劳动者有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权力,还规定了“工资按月支付”,但是以往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然时有发生。特别是少数用工方如包工头还恶意欠薪,引发了农民工“跳楼讨薪”、“堵路讨薪”等社会问题,让人纠结。

  究其根源,除了用工方如包工头见利忘义、职业道德和社会公道败坏以外,关键是对恶意欠薪者不能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毕竟,从2011年5月起,《刑法修正案(八)》中就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不能不说是一条主要原因,但再怎么依法从严追究恶意欠薪者的法律责任,都是在亡羊补牢,不能防患于未然。而“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要杜绝拖欠行为的发生,就应该关口前移,注重预防。即从事后追讨转变成事前预防,从源头治理入手,建立防治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而今,“工资月付”写入合同,就是关口前移,从源头治理入手,保障农民工能够按月领到工资,不失为一种好办法,这个可以有。

  古人云:“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为杜绝欠薪问题的发生,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让农民工能够体面劳动,有尊严地生活,不是没有“必行之法”,“工资月付”写入合同,就是一种“必行之法”。当然,也不能停留在“工资月付”写入合同上,还可以通过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敦促用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既不用担心用工企业赖账,出尔反尔,又能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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