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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网:大法官“释宪”认可株连九族为正义
http://www.CRNTT.com   2020-08-30 16:36:28


 
  综观詹大法官之意,系指在动员戡乱时期的党国体制下,即使“司法院”亦会向中国国民党中常会提出“工作报告”及“接受指示”,但这并不能骤尔认定属受国民党在“业务经营”上之实质控制。若非如此,难道“司法院”也是国民党的附随组织?换言之,释字第793号解释认可了凡曾受国民党在业务经营实质控制者,皆属国民党的附随组织之立法,即为詹大法官所认为的“株连九族”。

  事实上,大法官多数意见认为“党产条例”并不违反“宪法”的理由,无非是基于他们心中所认知的“转型正义”之精神,但民进党所讲的“转型正义”,却是以清算与斗争国民党为目的。在大法官的认知与解释文中,也认为在动员戡乱时期里,有些作为尽管合于当时的法律,但仍属“破坏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的情形。

  然而,动员戡乱属战争时期,且“中华民国”于民国36年底开始施行“宪法”,没多久就进入了动员戡乱时期,自由民主宪政秩序尚未及建立,又何来“破坏”之说?更荒谬的是,在《促进转型正义条例》的规定中,二次大战日本天皇宣布投降日起,就被视为“破坏自由民主宪政秩序”而须“转型正义”的起始时间点,难道日本殖民统治台湾时是实施“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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