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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数据法治建设面临三重考验
http://www.CRNTT.com   2019-08-16 07:43:10


  中评社北京8月16日电/区块链技术客观上适应了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新要求,但区块链技术在大规模应用层面仍面临一些技术难题,加快区块链技术人才培养、攻克技术难题是当务之急。

  如何对数据进行合理赋权,在理论上仍存在不少争议。但信息秩序建立与维护需要立法跟进,需要对数据的采集、储存、利用、流动等作出统一规定,建立通行的数据使用和分享规则。

  数据企业应深刻认识数据保护的国际立法趋势,采取切实有效的数据保护措施,平衡好企业数据权益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防患于未然。

  以信息产业为代表的数字经济,成为中国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数字经济的崛起,庞大的数据处理和应用需求不断推动各国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法治建设。企业数据合规程度、个人信息保护程度,正成为衡量数字经济发展质量的重要标准,这使得各国之间的数字经济竞争日益演化为一场数据法治竞争,数据立法的加速正在驱使数字经济的法治化驶入历史的快车道。

  当前,实现以企业数据合规、个人信息保护为重要内容的数据法治建设,仍面临着三个方面的问题与考验。

  技术层面的安全考验

  数字经济大放异彩,一方面使数据成为重要的战略资产,另一方面,数据的共享开放和交叉使用又为数据安全埋下诸多隐患,数据非法泄露事件频频发生。从技术上看,数据合规和个人信息保护正面临新的考验。现有的传统数据安全防护手段逐渐失效,新一代数据安全技术,正在以数据为中心,通过身份权限的识别和行为控制等而展开新一轮技术创新,有望与现有的传统数据安全市场形成有益互补。

  在这一领域,区块链技术客观上适应了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保护的新要求,在数据安全方面发挥出重要作用。作为互联网数据记录、传播和存储的一种新方式,它通过共识机制和加密技术形成了一个去中心化的分布式数据库,并以独立、可靠、开放、透明、安全、可追溯为其显着特征,从而实现了互联网从信息传播向价值转移的转变以及多方信息的安全维护。由于区块链的共识机制适用于不同的应用场景,因此在效率和安全之间取得了必要平衡。

  问题在于,当前区块链技术在大规模应用层面仍面临一些技术难题,既需要解决机构或企业数据隐私安全与共享、验证之间的矛盾,也需要保证数据全程加密情形下的系统高性能运行。虽然市场上的一些区块链企业试图通过哈希函数算哈希值的方式来保护隐私,但从效果看并不尽如人意,仍存在一定的技术缺陷。

  另外,我国区块链技术方面的复合型人才目前缺口仍然较大,对IT技术、密码学、经济学、金融学等专业背景的综合化要求越来越高。加快高层次、复合型区块链技术人才的培养已成为当务之急,这也是攻克数据合规和个人信息保护技术难题的长久之策。

  赋权层面的证成考验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数据价值日益凸显,如何对数据进行合理赋权,在理论上仍存在不少争议。现有立法和理论研究中经常将数据等同于信息,导致有关信息的财产权化讨论相当热烈,相比之下,有关数据的权利属性问题少有问津。问题是,数据并不等同于信息,对数据赋权正面临诸多窘境,这进一步加剧了数据权的确认难度。

  通常认为,数据只是一种信息传播媒介,其本身没有独立的经济价值。数据价值实际体现为其所承载的信息所包含的使用价值以及信息流通所带来的交换价值。数据持有人对数据的挖掘、整理和利用,可以服务于自身的商业决策和精准投资,因此体现为数据持有人的“自用”价值;数据作为标的物可以用于市场交易,进而实现数据的“他用”目的并体现其“他用”价值。对数据赋权的呼声,说明数据已实际成为现实生活中重要的“财产”形态,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然而,数据究竟是不是财产、数据能不能成为民法上的客体,理论上仍缺乏足够的基础性研究,既有的网络数据民事裁判实践倾向于单独将数据进行客体化和财产化处理。有学者指出,数据没有特定性、独立性,亦不属于无形物,不能归入民事权利的客体;数据无独立经济价值,其交易性受制于信息的内容,且其价值实现依赖于数据安全和自我控制保护,因此也不宜将其独立视为财产。许多学者从数据利益出发,试图论证数据财产权的正当性,有的甚至已经构建起数据权谱,但数据能否权利化,需要对数据的法律属性进行科学提炼和澄清,有待于审慎严密的逻辑证成。也有学者指出,无论是正向进行演绎论证,还是反向作出假设推演,数据权利化的证成进路实际上都障碍重重。尽管数据已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商业资源,通过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将数据作为重要财产或资源看待有其合理性,但基于数据主体不确定、外部性问题以及垄断性的缺乏,短期内数据的权利化恐怕尚难实现,数据财产权问题仍值得斟酌。

  当然,数据的赋权及其证成困境并不妨碍对信息秩序建立与维护的立法跟进。研究数据本身的法律问题是研究互联网技术背景下信息利用和保护问题的本源所在,对网络信息的法律规制依赖于数据基础秩序的建立和数据操作行为的规范,这显然不能寄希望于网络平台或服务商的自行决定,需要国家立法对数据的采集、储存、利用、流动等作出统一规定,以此获得一个通行的数据使用和分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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