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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棣:从台湾保存的大陆船东对日索赔史料说起
http://www.CRNTT.com   2018-07-02 10:48:17


   
  我家在东京的索赔之路,始于1960年代初,但到1970 年代东京地方裁判所突然要求提供父亲陈顺通先生、母亲戴芸香女士的亲属关系证明,否则,陈家的诉讼将被驳回。

  当时正值“文革”时期,日方认为中国不可能出具这样的证明,便能以此理由驳回陈家的对日索赔之诉。

  然而,大哥陈甫康按照1958 年上海市公安局黄赤波局长给他的紧急联络方式, 在香港联系了交通银行,香港交通银行即可联络上海中国银行,并由上海中国银行的工作人员亲赴我家通知胞弟陈乾康, “ 让戴芸香、陈乾康于1971 年11月11 日到福州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办理证明。”母亲戴芸香女士还亲口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 “ 如果向日本反动政府索赔成功,要将她以及其他子女的份额汇进国内。 ”

  正是这种安排、支持、帮助,母亲戴芸香女士和陈乾康的申请经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几个月多次与当事人的谈话、调查取证等,最终于 1972年2月18 日出具了(72) 沪高法证字第6 号我家的亲属关系证明。

  同日,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致外交部领事司 (72)沪公军审发字第63 号函,“本市居民戴芸香拟由其香港的 儿子陈洽群(陈甫康)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 其父陈顺通在抗日战争期间被日寇强占后之 两艘轮船沉没事” 。更证明了母亲戴芸香女士对陈家轮船的所有权,明确了是母亲让其长子办理陈家对日的赔偿之事。
  这样,东京地方裁判所的刁难没有得逞,母亲戴芸香、胞弟陈乾康申请的陈顺通先生亲属证明书,保证了陈家的诉讼能顺利进行。
 
  1974 年东京地方裁判所只能以“时效灭失”判决陈家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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