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台独”势力杜撰出的各种论述始终无法摆脱一个困境,那就是台湾与“中华民国”的关系,他们一方面要借壳“中华民国”,另一方面又要否定“中华民国”,图谋“台湾法理独立”。近期,蔡英文抛出所谓“中华民国台湾”论调,在其连任讲话中再度鼓吹“中华民国台湾”是“一个在惊涛骇浪中走过来的国家”。这种论调企图将各种“台独”论述“国号化”,将他们所称的“这个国家”从时间和空间上直接限缩于1949年以来的台湾,从而割裂了两岸同属于一个中国的历史和法理连接。当然,蔡英文的“中华民国台湾”也只是一个过渡性论述,其最终指向是建立所谓“台湾共和国”。
三、“台独”势力歪曲2758号决议旨在论证“台湾地位未定”
“台独”势力歪曲2758号决议不是孤立的,他们同时还否定《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法文件的法律效力,以共同支撑“台湾地位未定论”,进而论证“台湾是中国之外的另一个独立主权国家”。笔者将其整个“台独”理论体系,概括为:“三个否定”+“一个坚持”=“一个目的”。具体说来,所谓“三个否定”,即指否定或歪曲《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2758号决议三个国际法律文件的有效性或拘束力;所谓“一个坚持”,是指坚持认定1952年《旧金山和约》的“有效性”;所谓“一个目的”,是说“台独”势力“三个否定”和“一个坚持”的目的是论证“台湾地位未定论”,以最终建立“台湾共和国”。
“台独”势力否定或歪曲《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2758号决议的论调是一脉相承、三位一体的说辞。“台独”势力否定《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法律效力的理由,概括起来主要是:其一,《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宣言、公告,而不属于国际条约;其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签署,日本没有参加,不是缔约方,故这两个文件对日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台独”势力认为,1951年同盟国与日本签订的《旧金山和约》才是处理台湾主权归属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约。他们认为,日本在《旧金山和约》中,只表示“放弃”了台湾的主权,但并未表示要将台湾“交还”中国,所以,台湾的地位和前途处于未定状态。既然如此,根据国际法上的人民自决原则,台湾属于居住在台湾领土之上的2300万人民,因而台湾人民自决台湾的前途也就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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