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三月一日午后十二时解除戒严,但集会游行仍然禁止 。
第四、省警备总部苏绍文处长,顷致函台北市议会,略以“关于查缉私烟血案,当局决定拨付新台币二十万元与死者之家属,伤者五万元,以为抚恤,希代转知”等,并请各该管辖区里邻长即往家属处具领转发。
第五、三月二日台北市参议会调查委员会全体委员往长官公署谒见陈长官,讨论本案解决方针,席上秘书长葛敬思、交通处长任显群,民政处长周一鹗,陈长官当面答应下列数项:(一)因此案被捕之民众,全部移交宪兵第四团无条件释放。(二)关于本案之死者,由政府发给抚恤金,伤者由政府负担医费送医院治疗,死伤者不分本省、外省,及公务员,希望民众调查其姓名,住址,报告,以便设法处置。(三)不追究发生本案之民间负责人(从今以后,各安其业,共谋本省之建设)。(四)即时恢复交通(铁路交通由“国大代表”简文发氏负责)。(五)武装警察巡逻车,逐渐减少(枪口不向外,武器放于车内),以维持治安。(六)从速恢复工作,各商店开门照常营业。(七)食米即运市内,供应民众需求。(八)路上倘有死伤者,由警察与附近民众设法送医疗治。
第六、三月二日陈仪对台同胞广播:“关于这次事件的处置,昨日己经广播过,你们都应该听到,明白我的意思了。为了安定人心,迅速恢复秩序,作更宽大的措施,特再宣布几点处置办法:(一)凡是参加此次事件之人民,政府念其由于冲动,缺乏理智,准予从宽,一律不加追究。(二)因参与此次事件,已被宪警拘捕之人民,准予释放,均送集宪兵团部,由其父兄或家族领回,不必由邻里长保释,以免手续麻烦。(三)此次伤亡的人,不论公教人员与人民,不分本省人与外省人,伤者给予治疗,死者优予抚恤。(四)此次事件如何善后,特设一处理委员会,这个委员会,除政府人员及参政员,参议员等外,期可容纳多数人民的意见。台湾同胞们:政府这样宽大的处置大家应该可以放心了。我爱台湾同胞,我希望我这次广播以后,大家可以立刻安心下来,赶快恢复二月二十七日以前的秩序,照常工作,经过这次事件,人民与政府,想更能和衷合作,达到精神团结的目的。”
第七、三月二日下午二时中山堂成立处委会,并决议:(一)因此案被捕之民众,当由宪兵第四团无条件释放。(二)关于本案之死者,由政府发给抚恤金。(三)不追究发生本案之负责人。(四)即时停止武装兵警巡逻。(五)即时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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