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三月三日处委会委员黄国书、陈屋、黄朝琴、李仁贵、民众代表卢辉木、王添灯,偕各报记者,前往军法处调查凶手是否确己覊押。至该处时,据负责人谈称:“己于三月一日上午十一时,送交法院,言讫并提示文件,乃转往台北第一监狱,监狱人员由牢房牵出六人(盛铁夫、锺廷洲、赵子健、刘超群、傅学通、叶得根)。这些人均挂有甚重之脚镣,垂头丧气,由记者一一拍照。
第九、三月三日处委会代表与参谋长柯远芬协商,柯同意将军队撤回军营。
以上是二二八事件发生初期政府处理二二八事件的情形,各位读者可以试想,日本殖民时期台湾总督府会否如此处理?即使是现在民主化的西方政府,在面对这些要求时又会如何处理?相信有民主与法治观念的读者应有看法。
若以今日的法治标准来看,当时的政府有些宽大过头了,二月二十七日晚的缉私烟事件,最多是个执法过当的问题,应该处置失职官员即可,引起暴乱以后居然承诺释放所有暴徒,又承诺即刻解严,同意民众代表到军法处查看凶手是否在押,此等行为、政府其实已是毫无威信可言?
难怪“不着撰人”在《二二八事变之平乱》一文中要感慨地说:
“由于坐待‘和平解决’决策之错误:当‘事变’之初,问题比较单纯,牵涉不大,应以纯治安事件,及时疏导,断然处置,不使酿成事端,无所谓‘和平解决’。盖‘宽大处理’绝对正确,有限度之循‘和平’途径寻求解决,亦无不可。乃不此之图,迁延因循,贻误事机;而忽略台湾之民性褊狭强悍,此其失者一。或谓当时之‘和平解决’决策,系缓兵之计;但稽考之电报中央之档案,并无请求派兵增援之事实。甚至将电稿中‘缺乏兵力’字句删除;以及严令制止高雄要塞之断然平乱等证之;足见并非‘缓兵之计’,乃怯弱无能,坐视事态恶化扩大,而无所措手足;此其失者二。…由于准许成立‘处理委员会’之错误:当‘事变’之初,本系一单纯之局部性事件,乃竟准许官民共同组成一个委员会,‘负责处理’暴乱事件。当时决策者之用心,或在‘缓冲’,或在表示‘公正’;但忽略此一决策,已使纯治安事件转变为严重之政治性事件;遂令若干别具用心者得厕身其间。其他非法组织与潜伏之共党分子亦相继介入,使群龙无首之社会盲目骚动,演变为‘有组织’‘有领导’之全面策动;实无异将政权拱手让人,使暴徙胆敢接管各县市政府,公然行使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