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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韩国对钓鱼岛争端的认知有何启示
http://www.CRNTT.com   2018-12-12 00:19:00


 
  (3)从适用日本无条件投降书还是《旧金山和约》之争论上

  条约必须遵守,是一项国际习惯法。国际条约只对条约签署国具有约束力,且当国家领土变更时,亦可以继承。

  中韩两国都主张,日本应该遵守《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1945年日本政府签署的无条件投降书。《开罗宣言》 、《波茨坦公告》 、《日本投降文书》 等条约明确规定日本应该归还窃取中国的领土。钓鱼列岛属于中国的固有领土,理应归还。而且这三个条约属于立法性或造法性的条约,相比于合同性或契约性的条约《旧金山和约》和《归还冲绳协定》具有优先适用的性质和功能。

  日本则主张《旧金山和约》是处分日本的最终协定,协定并未明确排除钓鱼岛和独(竹)岛。根据《归还冲绳协定》日本恢复对琉球群岛和大东诸岛的行政权,其中包括钓鱼岛。而针对韩国的主张,日本则表明军事占领区的归属权应以和平条约的方式确定,而不是由占领区司令官训令来确定。

  从这个方面的相似性,中韩可以对日本坚持认为《旧金山和约》作为其领土最终处分文件,共同反对。《波茨坦公告》明确指出日本侵占中国的领土必须归还中国,也明确指出保证韩国独立及日本在朝鲜半岛拥有的所有领土返还给朝鲜和韩国。对该条约的内容,中韩应该共同强调,包含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列岛以及属于朝鲜半岛一部分的独(竹)岛。共同反对日本以《旧金山和约》没有明确规定为由的言论。敦促日本遵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签订的无条件投降书、《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规定。

  (4)从禁止反言原则上

  禁止反言原则作为证据与司法推理的一部分,在国际法院领土争端中起了重要作用。〔30〕中日韩三国中,目前唯独日本国接受了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但做了保留规定。即第三方国家接受强制管辖权的,至少在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12个月之前提出,否则日本的承诺不适用于该第三国提出的案件。〔31〕对日韩独(竹)岛争议,日本曾于1954年9月24日,求助于国际法院,建议两国政府协商将争端交给国际法院裁决,但遭到了韩国政府的拒绝。此后日本在1963年一月提出日韩两国共有方案及1982年两国协商建立调停机构方案,都遭到韩方的反对。〔32〕

  韩国则始终主张独(竹)岛是韩国的固有领土,不存在任何争端,要防止日本通过提交国际法院,将独(竹)岛问题法律争端化的阴谋。

  而在中日钓鱼岛问题上,日本则一改其在独(竹)岛方面的主张,既不提出通过国际法院裁决来解决争端,也不接受中国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合作方案,反而采取韩国在独(竹)岛上采取的措施,即采取了不认为与中国就钓鱼岛问题存在主权争议的消极态度。〔33〕

  在这个问题上,中韩学者可以从国际法禁止反言原则这一方面,共同批判日本前后矛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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