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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明确罕见病药品减税政策
http://www.CRNTT.com   2019-02-24 11:01:23


  中评社北京2月24日电/对于罕见病药品予以增值税优惠是一项利民政策。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当药品的成本、利润不变的前提下,如果增值税的税率下降,在税价联动下会使药品价格下降,那么患者的用药负担就会减轻。

  继抗癌药品获增值税优惠后,我国医药行业再迎减税利好。2月2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联合发布《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决定从3月1日起,对首批21个罕见病药品和4个原料药,国内环节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环节减按3%征收增值税。这是落实2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保障2000多万罕见病患者用药”要求的重要举措。

  根据《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部门要求,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通知》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同时,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所称罕见病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通知》还公布了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一批)。

  根据我国相关税法,一般药品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自2018年5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此次发布的《通知》,将以上对于抗癌药品的增值税优惠扩大到了21个罕见病药品和4个原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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