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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积极推进养老机构监管
http://www.CRNTT.com   2021-12-01 11:25:41


 

  (三)统一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规范

  按照行政检查透明、规范、合法、公正要求,民政部制定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印发执法文书样式,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明确抽查类别、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同时对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规定,要细化检查标准和整改要求,实现以查促建、以查促改。

  (四)制定年度抽查计划

  省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省级统一抽查和各市、县级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以及不同地区的抽查比重,于每年1月底前,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统筹制定省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设区的市级和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省级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确定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对相关部门已经组织联合检查的,一般不再纳入当年抽查范围;对抽查中已经完成服务安全和质量检查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可视为已符合每年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的要求。

  (五)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

  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抽查计划和抽查事项清单,统一实施抽查检查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检查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门要依托“金民工程”,采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数据,确保相关数据及时有效归集至相应养老机构名下。联合抽查检查的执法信息(包括执法过程、结果信息)应当与各部门自有执法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六)依法处置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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