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心态落实到对台政策上,就是胡锦涛在2005年会见连战、宋楚瑜等台湾政党领袖时,与连战先生共同明确提出了“建构两岸和平稳定发展的架构”的主张。<13>关于这个架构的“具体内容”也已经有了一些构想,如建立两岸军事互信机制、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乃至自由贸易区或共同市场,建立两岸政党交流机制、建立两岸领导人会晤和磋商机制等等。两岸签订结束敌对状态协定或建构成功军事互信机制,相当于迈入“中度和平”,如能建成两岸共同市场则相当于升入“高度和平”的境界。
从大陆方面的政策调整思路论,提出“两岸和平稳定架构”就意味着并不急于在短期内完成政治统一,是大陆对台政策新思维中“促统不怕拖”的政策具体化。近几年中国对台重要文告和党政高层领导对台重要谈话,提及“统一”的概率明显减少,而“和平发展”出现的概率则明显增加,这也可以说是一种“促统不怕拖”的心态流露。今年贾庆林等中共负责人的讲话,更是明确指出“和平发展是两岸关系的主题”,这里也没有提统一。从“毕其功于一役”的谈判方式——“统一时间表”——建立两岸和平稳定发展架构,反映大陆对台湾民心更瞭解,对解决台湾问题更有耐心,对寻求妥协更有诚意,对包容对方更有胸襟。
当前“急统”已经不会像台湾有些人担心的那样成为“两岸和平稳定”的威胁因素,对两岸和平的最大威胁是台独的挑衅。两岸爱好和平的人民首先应共同防范台湾当局或民进党某些人通过“宪改”搞法理台独的“急独”冒险,同时也要对所谓“去中国化” 的“渐进台独”保持警惕和持续不懈的抵制。因为“和平稳定”是个长期概念,“渐进台独”虽然不造成立刻的激烈冲突,不一定直接导致两岸开战,但从长远角度看终究是对两岸和平的潜在威胁。
在两岸交流中要提倡换位思考,弘扬和平文化。“事实上,战争文化已经以我们不可能意料到的方式渗透了我们的行为,战争文化或许已经教会我们在一个极端不友善的世界上确保生存的某些技能,但这些技能可能极不适用于一个为我们的成就、社会进步和世界发展提供了新的可能性的世界”;“战争文化最坏的方面(这个方面甚至存在于和平时期)也许就是我们坚定不移地界定‘我们’反对‘他们’,坚定不移地相信我们自己人、跟我们有正常交往的人以及外人之间有一条界限。于是,我们倾向于把外人(或不同的人)看成必须受到拒斥或排斥的什么人,或者看成是对我们自己的行为的潜在威胁”<14>。两岸不仅要去除“现实的战争”,也要去除“心中的战争”。在我看来,那种把“台湾意识”与“中国意识”对立、把“台湾文化”与“中华文化”对立、把“台湾人”与“中国人”对立的做法,就是“战争文化”的表现。那么“和平文化”是什么?当我在台湾听到“我是台湾人,也是中国人”,在大陆听到“台湾和大陆同是两岸中国人的共同家园”,我就知道说这种话的人心中有和平,不论说者是来自台湾还是来自大陆。
建立两岸和平稳定发展架构的认知前提是:在一个主权、领土统一的国家内部,存在两个互不隶属的法政系统。两岸在这个问题上都应有所妥协。对大陆而言,要正视“互不隶属”的现实。既然台湾人民是中国人民的一部分,从尊重民意的角度论,对于台湾的民选公权力机构不能总是视而不见。台湾方面则应认知大陆绝不可能承认台湾为一“主权国家”,也难以正式接受“中华民国”国号,甚至不乐见台湾方面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来称谓大陆;因此,如果台湾方面坚持只能在“国与国关系”的基础上发展两岸关系,那就等于把两岸关系置于绝境。
建立两岸和平稳定发展架构的关键(路径、目标、象征标志、保障)是解决两岸公权力的相互承认与合作问题。现在大陆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两岸官方合作的命题,但已经表示愿意谈军事互信机制的问题,也愿意谈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直至建构两岸共同市场的问题。这些问题一旦谈起来,必然牵扯出海关通关、征税、金融监管、征信、防范走私、打击犯罪等必须公权力才能解决的问题,而军事互信更非民间组织可以“代谈”的事项。换言之,两岸关系要想升级到由和解协定保障的中度和平境界,两岸公权力的相互承认、相互衔接是绕不过去的。
两岸官方合作可以有“以民代官”、“以官扮民”、“以民对官”、“以官对官”等多种形式。在未来两岸迈向建构和平稳定架构的过程中,这些形式仍将同时存在,各发挥其作用。但是真正的“稳定”必须达到这样的目标,即把目前“以民代官”、“以官扮民”的“戴白手套”方式转化为两岸官方的直接谈判与合作。
建构两岸公权力合作关系的前提是先行解决对对方公权力机构所行使之权力的性质认定问题(主权、治权、职权、管理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力?)所以必先有一个既能解释两岸现状(在一个主权、领土统一的国家内部,存在两个互不隶属的法政系统),又符合国际法主权不可分原则的法理论述,<15>而且这种新的法理论述须能被双方接受,即使是“不满意但可接受”的接受。
现在对于两岸和平最具威胁性的就是双方在国际社会和“外交场合”的零和对抗;因此和平稳定架构能否建成的关键,在于能否找到一个双方虽不满意但可以接受的过渡性的妥协方案。
笔者建议大陆方面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应做到六个区别:(1)统一前的一个中国与统一后的一个中国相区别。(2)反独与促统相区别。(3)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相区别。(4)正式外交关系与“非外交官方关系”(非国家的国际关系,如香港特区的对外关系)以及“纯民间关系”相区别。(5)主权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不能分割)同主权的行使权(人民经过法定程式交政府掌理,可在一定条件下分割)相区别。(6)把台湾民众确有需要的“拓展对外活动空间”同当局为搞“台独”而进行的“外交突破”相区别。
以上所论六点,有些大陆已经在做了。有些还在思考与探索之中,并且需要两岸的有识之士共同来思考与探索。
要想建立两岸和平稳定架构,首先还是要解决“基础”问题,否则其他问题讨论再多,设想再完美,也只能是空中楼阁。双方争执最激烈的也正是这个问题。在坚持以“一个中国”原则为“两岸和平稳定架构”的基础这一点上,大陆不可能改变;但是如何表述一个中国的原则,大陆是有弹性的,“钱新三句”就是一种新表述。
笔者注意到,胡锦涛在三个场合即分别会见连战、宋楚瑜和新党主席郁慕明时,连续三次讲了意思大致相同的一段话,“必须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坚持中国绝不能分裂,中华民族绝不能分裂”<16>。细心琢磨这段话的意涵,个人理解只要坚持中华民族不分裂,就等于坚持了一个中国的原则。我们可以考虑以“民族认同”为新的尺规,只要民进党当局承认“台湾人也是中国人”、“两岸关系是中国人之间的事情”,就可以视为其已接受“一个中国”原则,两会商谈随之马上恢复。
对民进党而言,回到“中国人认同”的“原点”,应当说比让其接受“九二共识”更容易。在当前情形下,如果民进党明确承认“台湾人也是中国人”有困难,那么至少不要讲“台湾人不是中国人”之类的话,或者多讲一些“两岸曾经是患难的兄弟”、“一个中华”、“台湾人也是炎黄子孙”、“愿到大陆祭祖”之类的话。事实上陈水扁、吕秀莲都曾有过此类表示,大陆把这一类表述视为“朝着承认一个中国原则的方向进行的努力”,对此是欢迎的;如果不是讲话者同时又说了许多相反的、矛盾的话,这样的表态当然也有助于两岸关系的改善、有助于建枸两岸和平互动的架构。
十多年前即1995年,曾有一位日本学者就《江八点》提出“中国人不打中国人”的命题,问我“你如何界定‘中国人’的涵意”?这个看似很好回答的问题却一下把我问住了。这个问题如果从血缘、语言、居住地、文化认同、历史认同等角度来回答,都难以做到“无懈可击”,唯有从法律角度即国籍注册登记的角度才能做到精确排他与精确计算,具体设想是:北京的表述:凡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者及台湾公权力机构承认拥有台湾户籍者就是“中国人”。台北的表述:凡拥有中华民国国籍者及大陆公权力机构承认拥有大陆户籍者就是“中国人”。
笔者认为,这样的表述方式是对“九二共识”的继承与发展。因为它既有共同表述“一中”即共同表述“两岸同胞都是中国人”的内容,也有“各自表述”的内容,这才是真正的“一中各表”。而对于根本不承认有“九二共识”的民进党而言,也可借这样的新表述重建两岸政治关系的基础,而不必再围绕到底有没有“九二共识”的问题打转。在此,“中国人”的概念还有一个很重大的价值,就是它既可以通过“中国的主权属于两岸所有中国人”的认知来涵盖两岸在主权和领土上没有分裂的“现状”,又可以通过对国籍的“各自表述”但“互不否认”来相容两岸存在两个互不隶属的法政系统的“现实”。
一旦双方能够达成这样的共识并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确定了“同属中国人”的身份认同,就意味着在国家的政治统一实现之前,先实现了中华民族的统一,两岸互动架构如能立于这样的基础之上,自可保证长期的和平与稳定。
注释:
<1>《现代汉语词典》修正版,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10页。
<2>入江昭:《二十世纪的战争与和平》,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第1版,正文第10页。
<3>参见《辞源》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502页。
<4>马德宝:《现代战争与和平基本问题研究》,国防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页。
<5>入江昭:《二十世纪的战争与和平》,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第1版,正文第11页。
<6>同上,正文第2页。
<7>参见《辞源》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502页。
<8>C.J.Hambro着,吴泽炎译:《和平的胜利》,商务印书馆1949年版,第13页。
<9>入江昭:《二十世纪的战争与和平》,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第1版,正文第11页。
<10>《人民日报》2005年3月5日。
<11>杨开煌:《出手--胡政权对台政策初探》,海峡学术出版社,2005年5月第1版,第238页。
<12>《中国商务部网站》,“两岸经贸统计资料”。
<13>《中国共产党总书记胡锦涛与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会谈新闻公报》,载《人民日报》2005年5月13日。
<14>费德里克.马约尔:《冷战之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7页。
<15>参阅:黄嘉树、王英津:《主权构成:对主权理论的再认识》,载《太平洋学报》2002年第4期。
<16>分别见:《人民日报》2005年4月30日、5月13日、7月13日。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07年8月号,总第116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