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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命题带来的真问题:论“法理台独”现实危害
http://www.CRNTT.com   2024-05-27 00:24:06


民进党继续执政,“法理台独”仍是个伪命题,但两岸关系的不确定性增加。(中评社资料图)
  中评社╱题:“伪命题带来的真问题:论‘法理台独’现实危害” 作者:段磊(武汉),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熊鸿亮(武汉),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台独”分裂势力认为,在台湾地区“法律”,尤其是“宪法”层面正式宣告“独立”,对于“台湾”成为一个“主权独立国家”具有尤为关键的构成性意义。大陆学界也多从这一角度认识“法理台独”的现实危害。然而,从学理推导之,台湾当局始终是仰赖更高权威存在的叛乱政权或地方当局,台湾幷不具备“国家资格”,台湾也不可能通过非法、无效的“单方独立宣言”取得“国家资格”,因而“法理台独”在目标意义上注定是一个无法实现的“伪命题”。鉴于狭义的“法理台独”仍会提供国家分裂的前提性要件、使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广义的“法理台独”还会持续误导台湾民众国家认同、对国际社会输出错误“台湾现状”认知,“台独”分裂势力为实现“法理台独”目标而实施的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构成我们在反“台独”斗争中需密切关注的“真问题”。

  在反分裂斗争实践中,“法理台独”一度被认为是“最具危险性和危害性”的“台独”分裂活动之一。然而,对于“法理台独”何以构成“最具危险性和危害性”的“台独”分裂活动这一问题,理论上却尚未提供一套成体系的解释。对“法理台独”现实危害的认识,要兼顾理论与现实两个层面,在破除“台独”分裂分子话语陷阱的基础上,积极认识“法理台独”对祖国完全统一事业的负面影响,从而为更好开展反分裂斗争提供智力支持。

  一、问题的提出:对“法理台独”危害认知的纷争

  “法理台独”的危害后果,在理论上讲,即是指“法理台独”会从何种程度上为“台独”分裂活动提供支持。“台独”分裂势力认为在“法律”中,尤其是“宪法”层面正式宣告“独立”,对于“台湾”成为一个“主权独立国家”具有尤为关键的构成性意义。在“台独”分裂话语中,台湾“域内法”的修正是台湾从“事实台独”转变为“法理台独”,成为“名实相符”之“主权独立国家”的关键步骤。具体说来,“台独”分裂势力的基本观点可总结为三个在逻辑上环环相扣的论证环节。

  第一环节:台湾已经具备所谓“国家资格”。如陈佳宏认为:“如果依据一九三三年‘蒙特维多关于国家权利与责任公约’列有独立国家的四项要素:人民、领土、政府、与他国交往的能力,则台湾无一不具备。”①

  第二环节:虽然台湾事实上具备“国家资格”,但是由于“域内法”仍然固守“中华民国”外观,使得这一状态没有得到“法理”上的确认,因而台湾现状只可称为“事实台独”。如许宗力认为,“因中华民国宪法还是大一统宪法,不承认两岸分立分治的事实”,所以台湾只是“事实上(de facto)的独立”。②

  第三环节:此种“名实不符”的异常状态是国际社会不承认台湾为一个主权国家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通过修改“域内法”确认“事实台独”的“现实”,从而实现“法理台独”。如王泰升主张“必须在台湾内国法站稳脚步之后,始能在国际上争取‘一个台湾国’”,认为应当通过“公投制宪”或“释宪”的方式,不再维持“那种虚构的领土范围”,“表明放弃对于中国领土的法律上宣称”。③据此,通过“域内法”,尤其是“宪法”正式宣布“独立”,是台湾由“事实台独”升格为“法理台独”的关键步骤。

  在“台独”分裂势力已就“法理台独”的构成性效果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其内部依然存在具体推进策略上所谓“激进派”与“务实派”的分歧。“激进派”认为,台湾虽然已经是“一个独立的国家”,但还不是一个“正常的独立国家”,为此要追求“正名”“制宪”;“务实派”则认为,自20世纪90年代末“宪政改革”以后,台湾已经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没有必要“再一次宣布独立”,“国号”叫什么幷不重要。④可见,无论是“激进派”还是“务实派”,均认可“域内法”修订对于建立“台湾国家”的构成性意义,区别只在于“激进派”将“法理台独”的实现形式寄托于更为彻底的“公投制宪”,而“务实派”则认为20世纪90年代末“宪政改革”已经完成了“台独”的“法律”宣誓。

  针对“台独”分裂势力不遗余力推动“法理台独”分裂活动的态势,大陆学界对“法理台独”现实危害的研究也大多从“法理台独”之于“台独”的构成性意义角度形成相关的研究结论。大陆学界多认为,一旦“台独”分裂势力以“制宪”“修宪”“释宪”“公投”等方式完成“法理台独”,则“台独”便已进入“完成时”,此类事件应当被界定为《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规定的“台独”势力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因此,围绕“法理台独”展开的相关反分裂斗争的研究,也多从防止产生“法理台独”造成的最为严重的危害(即“使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角度出发,建构遏制“法理台独”的理论体系。

  这些研究对于我们积极展开反对“法理台独”的斗争具有重要意义,但相关研究的准确性、系统性依然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要准确认识“法理台独”现实危害,应从两个层面出发:一是必须首先正确认识“法理台独”是否具有对“台独”分裂活动的构成性意义,即“法理台独”目标一旦实现,是否真的能够造成“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二是如果“法理台独”幷不具有对“台独”分裂活动的构成性意义,那么,这种“台独”分裂活动的真正危害在何处?

  二、作为“伪命题”的“法理台独”:一个不可达致的目标

  “法理台独”对“台独”分裂活动而言,幷不具有如前“台独”分裂势力所认为的构成性意义,即台湾不可能通过推动“法理台独”分裂活动实现“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成为所谓“名实相符”的“主权国家”的目标。因此,从目标意义上来说,“法理台独”根本是一个“伪命题”。之所以形成这一判断,从学理上讲,理由主要有二:一是,台湾的“现状”幷非所谓“事实台独”,所谓“台湾具备国家资格”的说法幷不属实。二是,即便台湾当局通过“域内法”的“立改废释”宣布“独立”,台湾地区也不会因此而取得“国家资格”。

  (一)台湾不具备“国家资格”:台湾当局的法律地位是叛乱政权或地方当局

  准确界定台湾当局的性质,是判定台湾是否具备“国家资格”的关键。根据国际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国家必须拥有主权,“在一个地域之内,尽管有政权组织,有定居的居民,但如果没有主权,还不能构成国家,只能是一个国家的地方行政区、殖民地或其他政治实体。”⑤即使根据《蒙得维的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的定义,国际法学者也指出“政府”或“与他国交往的能力”等要件当中,仍然包含着政府应当能够不依赖外部势力独立实施实效统治的要求。⑥“台独”分裂势力常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未实际统治过台湾”“‘中华民国(台湾)’当局是台湾的实际统治者”为说辞,将台湾当局描述为“实效统治的政府”,进而得出台湾具备“国家资格”的结论,这一论断幷不符合事实。回归具体情境,台湾当局在台湾的持续存在总是以更高权威的支持或容忍为前提,其中包括外部势力的军事干预,但更主要的是中国政府对台方针政策的调整。

  第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起,所谓“中华民国政府”在法律上应属叛乱集团或地方当局,外部势力对中国内政的非法干预是台湾当局得以长期占据台湾的现实因素。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中国内部政权更迭的完成。朝鲜战争爆发后,杜鲁门发表“6·27”声明,鼓吹“台湾地位未定”,宣布美国第七舰队进驻台湾海峡,公然侵犯中国主权,意图以武力干涉中国统一进程。在此背景下,中央决定“打台湾的时间往后推”。⑦此后,中国政府一面坚持“一定要解放台湾”,反对美国干涉中国内政,另一面积极探索以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可能性,提出“中国政府愿意同台湾地方的负责当局协商和平解放台湾的具体步骤”。⑧在这一阶段,台湾当局在台湾的持续存在是中国内战中止的结果,而导致内战中止的因素既包括美国的军事干预、也包括中国政府对台方针政策的调整,其中美国在台湾地区的军事存在显然扮演着重要角色。根据国际法学说和实践,如果一个政治实体的独立地位幷未得到母国的同意或为国际法所反对,那么其是否构成“实效统治的政府”的判断将适用更严格的标准,“除非稳定的政治组织已经建立起来,而且公共权威已经强大到足以在没有外国军队帮助下在本国领土上伸张自己”,难以认定一个主权国家已经确定地建立起来。⑨台湾当局的状态正符合上述情形:中国政府始终坚持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台湾当局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美国的军事侵略和武装干涉,因此无法认定台湾当局得以在“没有外国军队帮助”的情况下稳定存在。因此,台湾当局幷非具有实效的政府,而只是在美国军事干涉的背景下存续的一个叛乱政权或地方当局。

  第二,随着中央政府提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为服务于祖国统一大业,台湾当局不再被明确界定为一个叛乱集团,其性质宜理解为受到中央政府实质影响和支配的一个地方当局。在中美建交、美国军事干预“退场”的背景下,台湾当局虽然继续存在,但是它从未实质脱离中央政府的实际管辖。“台独”分裂分子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未实际统治过台湾”的观点,幷不符合事实。国家统一前,中央政府对台行使主权的方式突出表现为捍卫和巩固一个中国原则的实效性。一则,中央政府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分裂活动,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对“台独”分裂活动产生极大震慑效果,从而在宏观层面对台湾的前途问题形成决定性影响。二则,在国际场合,中央政府一贯反对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活动,台湾当局的国际参与问题必须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立场的前提下,以中央政府同意和接受的方式处理。三则,在两岸场合,中央政府还通过在台海周边地区进行常态化军事演训等形式,对台湾地区开展不以台湾当局的意志为转移的实际管辖。这些都是中央政府对台行使主权的现实例证。

  台湾当局的存在,是两岸政治对立背景下的特殊政治现象,既不具备法理上的正当性,也不具备政治上的自生、自主性。两岸政治对立是国家统一前的非正常现象,如果根据武力解放的方针,它将随着解放战争的完成而迅速终结。在历史上,台湾当局得以在解放战争的过程中得以继续存在,是外部势力非法干涉的结果。在当下,根据中央政府确定的“愿继续以最大诚意、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同时决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的基本方针,台湾当局的存在只是有限范围内暂时延续的特殊政治现象。这种存在是范围有限的,因为在国际场合或中央政府切实开展实际管辖的两岸场合,台湾当局幷不存在根据其自身意志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条件。这种存在又是暂时性的,因为一旦台湾当局制造重大“台独”分裂事变,国家将采取非和平方式完成祖国统一,那么台湾当局的存在也将随之终结。根据国际法学说,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对内具备实效性、对外具备独立性,二者不可分割。“独立”意味着“一个政府在法律上不是在另一国政府影响之下”。⑩而上述分析说明台湾当局恰恰只是在法律上受中国政府影响和支配的一个地方当局,而非所谓“独立”的政治实体。

  总之,台湾当局的法律地位只是一个仰赖更高权威而得以存在的叛乱政权或地方当局,而幷非一个独立的、实效的政府,遑论“主权国家”的政府。相应地,台湾也就不具备国际法上的“国家资格”,而只是中国的一个地方单位。赖清德等人所谓“台独已经实现毋须宣告”的说辞,只是“台独”分子用以圆谎和掩饰“台独”目标无法实现的话术而已。

  (二)台湾不可能取得“国家资格”:“单方独立宣言”非法、无效

  “法理台独”之目标不可能实现的第二个原因在于,即使台湾当局通过“域内法”修改等形式单方面宣布“独立”,也幷不足以使台湾地区取得“国家资格”。台湾当局以任何形式发表的“单方独立宣言”,都是非法的、无效的。形成这一判断的原因有二。

  第一,根据国际法学说,在试图分离的主体未建立起实效统治的情况下,“单方独立宣言”本身无法产生使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法律效力。国际法学者劳特派特认为,要实现从一个现存的国家中分裂出来成立一个新的国家,必须满足充分的事实条件,即这个国家的母国已彻底放弃反对分离的任何努力,或母国已彻底不具备将分裂出的新国家重新统一的实力。⑪就台湾问题而言,中国政府从未放弃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及其分裂活动,幷一直秉持推进祖国完全统一的基本方针,且这些方针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反分裂国家法》上升为法律层面的国家意志。一旦台湾单方面宣布“独立”,中国政府必将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因此,台湾根本不可能仅凭所谓“单方独立宣言”取得“国家资格”。

  第二,台湾单方面宣布“独立”也将因涉及违反国际强行法而不产生分裂中国的法律效力。“不法行为不产生权利”是国际法上的一项一般法律原则。世界各国和联合国组织的实践表明,一个非法建立起来的实体即使取得实效也不足以被认定为国家。⑫国际法虽然幷不禁止单方分离行为本身,但是禁止一国通过非法侵略或干涉内政的方式分裂他国领土。在台湾问题上,外部势力干涉是“台独”分裂势力日益猖獗不容否认的背景。从这个意义上说,倘若台湾宣布“独立”,鉴于以美国为代表的外部势力长期以来从事加强与台湾官方往来、策动对台军售、加深军事勾连等干涉行为的事实,有关国家对造成台湾单方面分离的状况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进而,台湾单方面宣布“独立”本身即构成外部势力严重违反国际强行法的结果,这一不法状态不能产生使台湾取得“国家资格”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无论从实效性还是合法性的标准看,单方面宣布“独立”幷非取得“国家资格”的充分条件,台湾不具备也不可能取得“国家资格”,不能认为台湾对自己的“宪法”“法律”做了特定的修改就能实现“台独”的目标。因此,从目标意义上看,“法理台独”注定是一个无法实现的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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