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配套细则难产 反垄断法面临实施尴尬
1、配套细则姗姗来迟 反垄断法成效尚存疑问
8月1日,被寄予厚望的《反垄断法》实施在即,原先制定草案时计划在此时之前制定40余个配套规则,却无一出台,《反垄断法》在没有任何配套操作规则的前提下就仓促上路了。直至8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529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幷施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这是正式实施《反垄断法》后,国务院颁布的第一个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而下一个还不知道什么时间出台。(上海《新闻晚报》)
临近实践,《反垄断法》事实上成了一部孤独的法律。它要孤单地冲入中国实境,究竟会因此造成怎样的市场局面,现在还是未知数。但从它最新的处境看,《反垄断法》大概会遇上什么阻力,已是昭然若揭,《反垄断法》显然会有被虚化的危险。(广东《南方都市报》)
《反垄断法》到目前为止,只有8章57条,对于一部规范市场经济基本秩序的法律来说,如此短的篇幅是不够的,也因此,许多规定就极具原则性,诸多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细化。而且《反垄断法》对具体的行业、企业以及行为幷没有明确的垄断界定,这就为相关垄断企业钻法律空子创造了条件。由于配套细则难产,这部意义无比宏大的“经济宪法”可能面临执行尴尬。(广东《南方日报》)
2、回避限制垄断地位 凸显反垄断法先天不足
民众对于反垄断,一直比较期待。这其中,最关注的是垄断所产生的高价格与巨额利润。比如,电信行业巨头依靠巨大的垄断网络优势,在节假日1天的问候短信收入,就可高达几亿元,手机漫游费更是居高不下;比电信利润更高的或许是烟草行业,国家对烟草的管制,让这个行业成为永恒的金饭碗,不论市场形势如何变化,中国3亿多烟民总会让烟草企业赚得盆满钵溢。此外,“银联卡跨行收费”、“民营加油站被挤压”等,都与垄断有关。(北京中国经济网)
《反垄断法》能否解决这些问题,曾被寄予厚望,但去年正式亮相的《反垄断法》,从条例内容来看,才仅仅走出第一步。法律条例内容的指向,幷没有侧重解决业已存在垄断性行业中大集团的垄断地位问题,对于部分带有职能部门色彩的中央大型企业在电信、烟草、石化等领域形成的“行政性垄断地位”也没有过多阐述。《反垄断法》更多的是针对“价格同盟”、“限产同盟”、“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的预防与形成。
撇开“垄断地位”、着眼“垄断行为”,被认为是《反垄断法》底气不足的表现,但专家学者认为,尽管法律条款有些先天不足,但《反垄断法》出台本身,就是中国规范市场经济持续的重要一步,对于垄断行业企业是有威慑作用的。(上海《每日经济新闻》)
3、立法摸着石头过河 “宜粗不宜细”惯例有缺憾
既然现在因配套措施未出台而使得《反垄断法》面临实施困境,人们自然就会问,《反垄断法》为什么不等条件成熟一些再出台呢?这其实与立法的理念有着直接的逻辑关联。一直以来,中国立法的惯例是宜粗不宜细,虽说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这样的立法原则有其独特的智慧所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年代,如果法律规定的过细,会成为发展的致命障碍,难以实现法律“原则性和灵活性幷举”的实施效果。但是,当我们的社会迈入“精细化管理和规范”的时代,粗线条的立法难以勾勒出细线条的社会生活,法律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甚至有成为纸空文的可能。华为的万人辞职风波,粗线条的劳动合同法根本无力规范和解决,只能靠实施细则甚至各地的指导意见来规范,法律的尴尬由此可见一斑。(湖南红网)
为了让法律不至于成为空文,就得通过形形色色的实施细则、配套规则来完成原则性法律的“具体化”。可问题是,如果实施细则或者配套规则是法律的立法者制定的倒也罢了,但太多的法律实施配套规则,其实都是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甚至红头文件作为载体。如果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行政权力,那么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实施细则或者配套规则,实际上就会成为违背基本程序正义的“自我规范”。
粗的法律和细的配套规则,实际上颠倒了两者的效力关系,让配套规则成为事实上的“上位法”,而行政部门也就成为法律的制定者。这样本应由人大制定法律所能避免的“部门利益法制化”,就会以一种冠冕堂皇的方式“借尸还魂”。当一部法律的威力总是要靠实施细则或者配套规则来“狐假虎威”时,这样的法律已然是一部失败的法律,不能不说是立法的悲哀。(北京《中国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