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责无力 国家赔偿一赔了之?
1、枉法不究端倪尽显 问责隔靴搔痒
从畲祥林案中的“妻子复活”到聂树彬案中的“真凶供词”,从赵志红案中的“偿命申请”到本案中被害人的“神秘现身”,当错案一再以此类荒诞的方式曝光,一切关乎冤假错案的探讨似乎都显得乏力。(北京《京华时报》)
赵作海案震惊全国,事后处理无非是道歉、赔偿、究责。(彻查后还原案件真相,让违法执法者受到惩处,让受到不公待遇的公民获得国家赔偿,当是修复受损正义的基本要求。在赵作海与记者的对话里,有一句让我印象最为深刻。记者问:“有没有想过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赵作海答:“那是公家的事情。国家说他不行,他就不行,我说不行,也没用。”一个公民被进行了非人折磨,然后投入监牢十数载,闹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如今侥幸得以沉冤昭雪,却不能向当年那些豺狼虎豹们追索权利,这是何等的权利贫困与权利悲哀!(北京《京华时报》)
当地的政法官员这几天非常勤快频繁的向赵作海道歉,并不时施以数额不等的小恩小惠,“绝不回避错案,现在就是要依法纠正这个错案”的高调更是喊得震天价响。可是我非常想问一句,你们准备拿什么去纠正错案呢?道歉外加一点由纳税人负担的赔偿?为什么当年的办案者明明大多仍在系统内,且多数已获升迁,出来唱高调的却总是部门集体?(江苏《新华日报》)
2、国家赔偿已成定局 一赔不能了之
5月13日,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这65万元对于一个农民尽管算是一笔巨款,但和10年牢狱之灾、妻离子散的悲惨命运相比,仍然显得过于轻飘。(上海《新民晚报》)
而从今年4月30日“死者”赵振裳突然回村真相大白开始,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5月9日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是一起错案,再到5月13日赵作海收到赔偿义务机关送达国家赔偿65万元,仅仅两周时间,这起蒙冤11年的“故意杀人罪”案就此终结。速度之快、态度之好,令人深思。是河南省司法系统工作效率高,还是匆匆忙忙走程序,我们不得而知。(江苏新华报业网)
但是,一般而言,“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政治实体,是无法具体履行赔偿义务的,其赔偿义务只能由国家机关代替履行。拿此案来讲,65万元的赔偿款的赔偿主体名义上是国家,实际上是当地司法机关。众所周知,司法机关不是利益组织,其支付的65万元赔偿款属于财政支出。而财政是由纳税人纳税构成的。由此,赔偿给赵作海的那65万元的国家赔偿,实质上是由纳税人承担的。由司法人员的渎职行为而导致的过错,却要纳税人来买单,于法于理都是说不通的。(海南《海口晚报》)
3、确保程序公平公义 呼唤司法改革
仅就遏止刑讯逼供而言,要想实现“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不被采纳”,需要律师在场制度、同步录音制度、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口供补强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配合。值得注意的是,赵作海案暴露的问题并不止于此。警察权如何受到约束和监督、检察院应该扮演何种角色、如何架构合理的法院体系、如何改进审级制度、如何保证司法独立、如何追究司法人员的责任……赵作海案暴露的这些问题,恐怕唯有通过司法改革才能得到解答。(广东《中山商报》)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法律的两大基本原则之一,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却不明确,虽有无罪推定的精神体现,但尚未完全确立具体原则。现实实践中,不少司法人员甚至民众有罪推定、罪疑惟轻的理念仍根深蒂固,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推行艰难。而有罪推定与刑讯逼供本就是一对孪生兄弟,有罪推定易导致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则必然导致屈打成招。
奇迹,使赵作海和畲祥林洗冤昭雪。但杜绝冤案,不能寄望于奇迹,根本还在于制度变革,改变诉讼机制,确保程序的公平公义。此前,畲祥林案曾一度推动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后因阻力悬搁。赵作海案再次暴露刑事诉讼机制的沉屙痼疾,所以,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应该提上日程了,如规定看守所中立化、羁侦分离,明确确立无罪推定、缄默权原则,从制度上根治刑讯逼供。(重庆《重庆商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