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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破产制度如何完善配套措施?
http://www.CRNTT.com   2020-06-24 21:15:44


 
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哪些需要完善?

  在王苏生看来,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以律师、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破产管理人是个人破产制度行稳致远的关键,必须加强管理,政府部门要成立专门的破产管理部门承担此项工作;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债务人所处的行业、个人潜力等情况开展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破产,减少债权人的风险。

  目前,征求意见稿中已对管理人的职责、监督、调查权、勤勉义务、报酬、变更、辞职许可等作出规定。管理人怠于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的,可采取降低管理人报酬、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等措施,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与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人士认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需要。一是要完善个人信用及财产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防止个人破产申请人转移财产,财产无从掌控;二是要完善追究个人欺诈破产的刑事立法,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无处可躲。

  此外,业内人士还提到,个人破产制度的域外性可能是其实施过程中即将面临的首要问题。“一个人在深圳破产了,在其他没有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其债务该怎么认定呢?”曹启选说,条例通过后,条例关于衍生诉讼集中管辖规定、深圳法院对个人破产案件所做裁决在特区之外的效力等方面,还需要争取上级法院的支持。(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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