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电子商务法》的罚款力度,《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威慑力度相对更大。
2019年1月正式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法》对违反这一条款的处罚上限为50万元罚款。而《规定意见稿》中对违法大数据杀熟的处罚标准完全不同,提出了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副院长梁正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表示,对于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的处罚手段是没收违法所得或处以违法所得的若干倍的罚款,处以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总额的1‰以上5‰以下的罚款比较严厉,带有很强的惩罚性质,对企业的威慑力较大。
不过,梁正认为,这一处罚条款还有需要进一步明确之处,比如到底上一年度销售总额是指违法行为开始实施的上一年度还是指监管机构启动调查时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是指企业总体销售额还是指违法行为涉及的业务或产品的销售额。
清华大学国家战略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刘旭则对“停业整顿、吊销营销执照”表达了支持。“对于某些平台企业来说,它愿意拿出几亿、几十亿去烧钱,他根本不在乎那几百万的罚款或者几千万的罚款,甚至上亿的罚款也不在乎,因为可以再融资。”刘旭称,“所以对于此类公司,那最好的办法就是叫停,要么停业整顿,要么就彻底让它退出这个市场。”
而相较于《反垄断法》比较冗长的执法周期,《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在执法上更为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