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对个人养老金制度如何运行、个人如何参与等具体实操规范进行明确。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也发布《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表示,《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明确税收优惠制度,体现了让利于民的政策意图,提高了前端参保积极性,将促进更多人参与个人养老金。
个人养老金被称为养老第三支柱,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支柱)、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第二支柱)共同组成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
近年来,我国也曾就“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进行过探索。2018年,财政部联合多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要求在上海市、福建省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然而,总体来讲试点效果幷不理想。”郑秉文表示。截至2021年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保费收入约6亿元,与预期相去甚远。“事实上,在现有参保人数中,有相当部分是保险公司内部职工的‘自保件’。参保人结构和增长态势足以显示,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遭遇瓶颈是多重因素的结果。”郑秉文分析,税收优惠幅度有限、手续较为繁杂提高了参保成本等,是影响政策效果的重要因素。
郑秉文指出,我国第三支柱养老金应该建成普惠型的制度。在他看来,国际最佳实践证明,第三支柱如同居民个人储蓄,可覆盖所有人,我们的覆盖人群应为“正规就业+灵活就业+退休人员+非就业等特殊群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