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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已成A股公司风险出清主通道
http://www.CRNTT.com   2022-01-21 10:50:34


 
  以*ST华讯为例,2021年7月29日公司进行预重整,随后的10月24日,*ST华讯公告称,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深圳中院已裁定不予受理。深圳中院认为,*ST华讯出现违规担保事项后,经历了较长时间均未能就违规担保事项提出切实可行并获证监会认可的方案,该事项在预重整过程中也未能得到切实解决。故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不予受理,预重整程序应同步终结。

  2020年10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强调,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这意味着,对于违规担保、资金占用事项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并报请证监会同意,已成为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必要前提。

  除了要重点修复违规担保、资金占用两大硬伤外,获取证监会出具的“无异议函”也成为受理破产重整的关键要素。

  2021年12月15日,*ST腾邦连续发布《控股股东被债权人申请重整未被法院受理》以及《公司申请重整未被法院受理》两份公告,深圳中院裁定不予受理*ST腾邦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又鉴于其控股股东腾邦集团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较低,对其启动重整程序,不利于保护债权人,不予受理控股股东腾邦集团提出的重整申请。

  针对未被受理原因,深圳中院给出的理由是:证监会对股票交易负责监督管理,*ST腾邦申请破产重整,应当取得证监会出具的无异议函。截至目前,*ST腾邦未能取得证监会出具的无异议函。与之类似还有*ST猛狮。

  对此,有资深投行人士解释称:“如果证监会核查顺利完成,将向上市公司出具书面回复,俗称‘无异议函’。”获取证监会“无异议函”已成为上市公司依法进入重整程序的必要条件,其目的一方面在于切实化解上市公司债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另一方面杜绝新生无望的上市公司利用破产重整程序逃废债务,滥用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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