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越界采矿案。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凤阳县某建材有限公司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武店镇赵拐村教子山开采建筑石料用石灰岩。2018年12月,原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石灰岩4.93万吨。原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2.55万元,并处罚款51.77万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原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12月,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涉案人员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判处涉案人员杜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越界采矿案。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兴安县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兴安镇羊角山水泥用石灰岩矿区外开采水泥用石灰岩。2019年2月,原兴安县国土资源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水泥用石灰岩195.29万吨,违法所得2441.13万元。兴安县自然资源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41.13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兴安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已立案。
5.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某煤矿越界采矿案。2014年至2018年3月,大竹县某煤矿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擅自在大竹县华兴村矿区K7煤层北巷开采煤炭。2018年3月,原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煤矿违法开采煤炭3.46万吨,违法所得1686.04万元。原达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86.04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因行政处罚未履行,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12月,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该煤矿单处罚金500万元;判处涉案人员张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涉案人员黄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涉案人员卢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涉案人员曹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