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所谓“依据”
“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来源,是时任美国总统杜鲁门在1950年6月27日发表的声明:“台湾未来地位的决定必须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复,对日和约的签订或经联合国考虑。”〔11〕至于美国此举的目的,在于维持当时的东北亚均势,希望通过以关岛和日本的军事基地为轴的岛屿链条,对中国和苏联实施围堵。在这种情况下,与中国大陆相距仅150公里的台湾,无疑被美国赋予了重要的战略地位。〔12〕
实际上,美国之所以大力推动中国与英、美一同发表《开罗宣言》,主要意图在于促使蒋介石集团愿意继续拖住日军,以及使自身得以在战后的中国培养由国民党主导的亲美政权。事实证明,美国在中国身上打的如意算盘,为其日后介入两岸事务埋下了伏笔。〔13〕依靠着美国的帮助,一些“台独”分子开始鼓吹“台湾地位未定论”,其思路主要分为两条:歪曲既有的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文件,以及高举毫无法理依据的“条约”。
如上文所述,确定台湾法理地位的文件有《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这两款条约,以及联大的第2758号决议。根据秉持“台湾地位未定论”的“独”派学者之说法,认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无法限定台湾法理地位的原因有两点:第一是此二者不可被算作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条约,第二是即使它们可以被算作条约,也无法对日本产生效力。
对于第一点的论述,“台独”人士的逻辑起点在于“宣言”与“公告”并不可以与“条约”等同。他们认为,祇有规定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者方可被称为条约,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并没有对签署国的权利和义务有所规定,其内容停留在表明联军在战后处置日本的意图和方法。另外,这两份文件在名称上就不符合条约的要求。根据“台独”分子的说法,《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不过是以国家元首的名义而作的“声明”或“公告”罢了。在他们看来,虽然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可以有不同种类的名称,但“声明”和“公告”并不能跻身在这些名称的行列之内。〔14〕
至于对第二点的宣示,“独”派学者的论据集中在日本并不是《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的缔约国上。他们认为,某条约若是没有经过第三国的同意,就不能把义务或权利强加在此国身上。据此,他们表示,既然日本不受《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的约束,那它也就不必依照条文而把台湾还给中国了。〔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