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旧金山和约》和《台北和约》这两面“台独”的挡箭牌,同样是漏洞百出。首先,就《旧金山和约》来看,它有着三大问题。第一,此文件破坏了战后盟国签署的有关缔结和约,以及处理战败国的协议。依照1945年中英美发表《波茨坦公告》,对法西斯国家的和约拟定应由在其投降书上签字的国家共同承担。也就是说,作为在《日本无条件投降书》上签字的国家,中国理应有资格共同商讨与日本有关的和约。正因如此,美国在排除中国后和日本签署的《旧金山和约》,实际上是一份违背了盟国协议的无效文件。〔27〕
第二,《旧金山和约》也违背了《联合国家宣言》的限制性规定,即加入该条约的国家不可单独与德、日、意三大轴心国签署和约。如果要与某一战败轴心国签署和平协议,必须要以全体成员国的一致同意与行动为先决条件。在强行排除中国的参与后,美国与日本签署的《旧金山和约》无疑违反了《联合国家宣言》的要求。在自身先毁弃条约义务的情况下,美国所主导发布的《旧金山和约》就显然不具备国际法效力了。〔28〕
最后,中国实际上也没有义务去履行《旧金山和约》。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国际习惯法中“条约不拘束第三国”的原则,由于中国没有参与签署《旧金山和约》,所以这一文件无法对中国产生法律约束力。与日本必须遵守《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规定不同,中国从未承认并接受过《旧金山和约》,相对的,中国政府一直都对这一政治意图明显的操弄结果表示强烈不满与抗议。鉴于此,中国其实根本就不必遵循《旧金山和约》的内容。〔29〕
至于《台北和约》的非法性,其核心在于台湾当局并不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的政府,所以自然无权以“国家”的名义去签署条约。正因如此,当一份文件的签订双方当中有一方并不能代表国家,那这份文件显然无法被视作“国际条约”,其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也就随之无法成立了。除此之外,由于其拟定的基础《旧金山和约》是非法的,再加上其主张大多都是对于后者的复述,所以自然也没有法律效力了。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所有论述在理论上都站不住脚。然而,由于该理论在岛内存有一定的危害性,所以大陆方面依旧不可对其有所忽视。可以预见的是,为了让自身的诉求得以合法化,“台独”势力一定会想方设法以“台湾地位未定论”为基础去制造新的说辞,以“符合国际法”的形式来推动“台独”运动的前进,从而达到对抗一个中国原则的政治目的。不过无论这些“独”派分子搞出怎样五花八门的论调,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法理地位是清晰且不可撼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