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中国评论通讯社
首页|头条|焦点|大陆|台湾|港澳|国际|美国|两岸|华人|经济|财经|军情|社会
人物|文萃|图片|文化|娱乐|评论|社评|快评|观察|专论|网评|外电|智库|智囊
专题|专访|专页|周边|诗词|出版|编译|网书|数据|动态|电讯|名家|记者|简介
   2025年2月20日 星期四
设为首页】【加入最爱】【中评邮箱
您的位置:首页 ->> 中评电讯 】 【打 印】 
新版《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施行
http://www.CRNTT.com   2022-05-11 17:34:23


  中评社北京5月11日电/据央视新闻报道,新修订的《青少年宫管理工作条例》近日由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发布并正式施行。《条例》明确,青少年宫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校外教育各项规定,一般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不得用于与青少年宫宗旨和任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条例》提出,青少年宫应主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为校外实践教育活动提供阵地,服务广大青少年成长成才。青少年宫要主动为校内外少先队组织提供师资、场地、课程等支持,帮助青年学习掌握社会融入能力,提升社会化技能,开展创业就业指导、职业发展、婚恋交友等服务。

  在青少年宫建设方面,省、市、县三级团委要积极推动青少年宫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设立省级青少年宫;市、地、州、盟应设立市级青少年宫;县级行政区要创造条件建立青少年宫。《条例》特别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青少年宫的场地,擅自改变青少年宫的使用性质。

  《条例》规定,青少年宫开放时间应当做好与当地青少年尤其是少年儿童上学时间的衔接,充分利用假期和课外时间,提高服务质效。青少年宫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校外教育各项规定,一般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不得出租或变相出租,用于与青少年宫宗旨和任务无关的经营活动。青少年宫一律不得开展和参与与宗教有关的活动。

  《条例》明确,青少年宫要坚持公益性、普惠性。同时,在坚持公益性的前提下,青少年宫可以适当收取培训及活动的成本费用,作为运营成本的补充。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
首页 | 港澳新闻 | 国际时事 | 两岸专区 | 军事聚焦 | 评论世界 | 财经视角 | 文萃大观 | 中评电讯 | 时事专题
关于我们 | 中评动态 | 招聘人才 | 联系方式 | 链接方式 | 中评律师 | 验证记者证 | 免责条款
     最佳浏览模式:1024x768或800X600分辨率   © Copyright 中国评论通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