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加大“室组地”联合办案统筹协调力度
http://www.CRNTT.com   2022-08-04 16:45:41


 
  增强“组、地”办案合力,实现优势互补。联合办案通盘考虑,审查调查一体推进。对于“组”在初核阶段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的,由“室”协调指导,提前商请“地”参与线索初核,实现联合办案阶段前移,提高初核质量。在审查调查人员移交方面,“组、地”强化安全意识、密切协作配合,确保采取措施安全可控、人员稳妥移交。为提高办案效率,一些地方探索“组、地”共同成立联合审查调查组方式,人员混编、统一调配,既增强合作力度,又帮助“组”锻炼队伍。

  共同做好“查”“改”文章,推动以案促改。针对“室组地”联合办案中查办、处理、整改相对分离的状况,“室”进一步加强工作统筹,坚持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在办案阶段就强调对问题整改的通盘考虑,与“组、地”提前谋划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相关问题,注重分析深层次原因,针对性提出整改建议,提升联合办案的综合效果和治理能力。

  把握新规则新要求将实践引向深入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对派出机关指导协调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委监委协作开展联合办案作出明确规定。开展“室组地”联合办案,有效整合各方力量、发挥系统优势、提高办案质效,是促进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形成合力的有效方法。纪检监察机关要重点从三个层面把握“室组地”联合办案的具体要求,着力将实践引向深入,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在提升全局意识运用系统思维层面,着重把握从“联合”向“融合”迈进。《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要求,派出机关要指导协调“组”和“地”案件管辖和联合审查调查等工作,但实践中各方在指导协调上还需要进一步融合。有的“室”缺少牵头抓总意识,在“组、地”联合办案中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不够;有的“组”主动性不强,向相关“室”请示汇报不够,与“地”沟通协商不足,在初核不扎实、性质不明确的情况下就急于移交,导致部分问题线索因为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等原因达不到立案条件,给“地”造成工作压力。对此,“室组地”三方必须按各自职责分别承担任务,紧紧围绕审查调查工作目标相互融合。“室”要提升抓总意识,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组、地”双方沟通协商、研判案件、提供思路。“组”要增强工作主动性,及时向“室”请示汇报,加强与“地”沟通协商,确保有效移交。“地”要从全局上认识联合办案重要性,有效组织力量、深挖彻查,提升案件质量。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