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对一些需要另行制定的细则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屋状况说明书示范文本等,供租赁当事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参考使用,幷制定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的具体规定。
有专家表示,《条例》中的有些表述还不够明确。比如,《条例》提出,住房租赁和房地产经纪分业经营,在第三章中,对住房租赁企业应该具备的自有资金、专业人员和管理能力等提出了要求,而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准入条件和另行规定却没有明确说明。
《条例》提出了增加房源供给的方式,但具体如何实施,还需随着租赁实践的推进,进一步修订完善。“比如,对农租房如何盘活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如何规范改建为租赁住房等问题还需进行摸索总结,把通过实践证明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条,吸收为《条例》的内容。”赵庆祥说。
《条例》提到,租期内不得随意调整租金,幷倡导租赁当事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对此,楼建波表示,在实际情况中,租金一年一变是常态,租期内不允许随意调整租金可以保护承租人利益,但是不利于形成长期租赁关系。他建议建立租金调节机制,随着通货膨胀和CPI变化适当调整租金,从而建立稳定的长期租赁关系。
“《条例》基本上对现存的、比较集中的住房租赁痛点和难点问题都开出了药方,特别是对人民群众租房的揪心事、闹心事、烦心事给出了解决方案。《条例》出台后,关键还要出台配套政策,只有贯彻落实到位,才能进一步补齐租赁市场短板,让租房者租得放心、住得安心。”赵庆祥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