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处分规则和标准,为精准开展政务处分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政务处分工作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强,且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统一规定。《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明确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适用规则、程序和复审复核途径,对政务处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改变了处分规则标准不统一的局面,为监察机关精准开展政务处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应当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类。《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处分种类与《监察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并对不同种类政务处分规定了相应的政务处分期间,警告为六个月,记过为十二个月,记大过为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为二十四个月,由轻到重,构建了完善的阶梯化的政务处分档次体系。同时,系统规定了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包括共同违法行为的处分适用,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处分适用,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以及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的适用等,充分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和实事求是、过罚相当的原则,并彰显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引导作用。
详细规定具体处分情形是处分类法规的惯常做法。由于相当一部分公职人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处分情形时,借鉴吸收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犯党纪情形的具体规定,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收完善,并与已有涉及处分的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同时,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幅度,确保政务处分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政务处分程序是规范政务处分权行使、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必要保障。《政务处分法》设“政务处分的程序”专章,规定了政务处分调查工作要求,保障被调查人陈述、申辩权,政务处分决定书制作、送达、归档,有关人员依法回避,指定管辖案件处分权归属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