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2月23日电/党的二十大报告在论述“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时提出,“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知识产权治理是全球治理的重要一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了到2035年基本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国际合作格局”的发展目标。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不仅服务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也服务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我们应当基于以坚持发展优先、坚持创新驱动等为主要内涵的全球发展倡议,为形成更加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知识产权国际发展新秩序贡献中国智慧和方案。
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初衷,决定了知识产权治理应当是一种国际协同治理。知识产权制度是近代科学技术与经济贸易融合发展的产物,根源于对人类智力劳动成果进行商品交易、进而对知识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自发需求和理性选择。一百多年来,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为起点,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为纽带,知识产权的国际治理协同取得长足发展。虽然国别性、地域性的差别保护甚至歧视待遇仍客观存在,但不可否认,科技水平越先进、生产方式越复杂,对知识成果的保护越发成为普遍共识。而且随着席卷全球的新一轮工业革命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愈发必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蓬勃发展,奠定了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基础。从制度体系看,虽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立场、细节与其他国家存在一定差异,但在权利主体与客体、权利属性与内容、权利限制与救济等制度架构上,则保持着较高的一致性,相互借鉴和交流从未停止。从治理实践看,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活动的规模和水平,已然在世界知识产权发展格局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加入了知识产权领域的主要国际组织,签署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及相关贸易等各领域的重要国际公约;我国始终尊重世界各国制度选择的差异,反对以知识产权之名阻碍发展,并本着打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创新发展环境的立场,积极参与并推动新国际规则的制定和落地。连续五年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成功举办,就是在尊重和保护各国知识产权前提下,促进国际经贸发展的力证。这样的理念和行动,对于改变不合理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旧秩序、构建可持续发展的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且迫切。
因此,保护智力成果的共同利益诉求是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内在根源,知识产权事业的合作实践和制度一致性是参与的客观基础。我国祗有深入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才能推动知识产权国际秩序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路径选择
科学理性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既需要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以鼓励更有效的创新研发;又需要适当限制创新者的独占性利益,促进知识成果的普遍共享,以创新创造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应在坚持上述价值取向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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