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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狗肉可囚半年 走私罪更重
http://www.CRNTT.com   2023-02-10 10:18:08


  中评社北京2月10日电/据大公报报导,早于1950年代,香港出售及食用猫狗或管有猫狗尸体意图食用均属违法,随时身陷囹圄。按照《猫狗规例》第22条列明,屠宰狗只或猫只或将牠们的肉当作食物出售,都属严重罪行,违者最高可被罚款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另外,这次事件中相关猫狗肉食若是进口,属于违法走私,根据《进出口条例》,走私属于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判被罚款200万元及监禁七年。

  律师梁永铿表示,在香港无论以任何形式买卖猫狗肉类均属违法,“相关规例并没有例明是煮熟定未煮熟,即是无论块肉是生还是熟,出售或购买均是犯法。”他又指,相关肉类虽然不是在港生产,但买卖双方不能以此作抗辩理由,而售卖商贩的刑责更重,且不能以“不知道是狗只或猫只的肉类”作为辩解理由,“就好像我请你食汉堡包,但包内的肉类是猫狗的肉,食客可以不知道,但卖家方面一定有责任。”他又重申,卖方必须清楚其售卖物品的相关资料,故难逃避责任。买方及食家购买相关猫狗肉食,同样是干犯《猫狗规例》,若判罪成便会得到相关的惩罚。梁永铿又称,若有关猫狗肉由内地入口,亦涉及违法走私的问题,相关部门应作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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