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践中,判断出资认购股份是否构成受贿犯罪的几个要素
由于资本具备升值的属性,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出资认购股份所获收益,能否认定受贿,必须十分慎重。判断问题性质的关键,需结合当时的客观情况,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判断国家工作人员出资认购股份的本质,以及所获“利润”究竟是公权力的对价还是资本的应得收益。在判断认定中,可参考以下几个要素。
一是出资的资本在公司运行中发挥的作用。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受贿犯罪的关键,也是定性时最容易产生争议的难点。要查明入股的公司或项目对资金量需求的大小,请托人自身的资金实力,请托人是否有真实与他人合作、获取资金、共担风险的需求和必要;投入资金的实际流向,是否真正用于项目或公司的生产经营;国家工作人员资金投入的时间点,占整个项目资金的比例,对项目或公司经营产生的实际价值。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关于入股的约定。有无保证本金、收益或盈利后先将本金退还等相关与正常商业合作明显相悖的约定。三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运营中起到的作用。除提供注册资本金外,是否参与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四是国家工作人员职权与请托人公司关系的密切程度。如果二者关系非常密切,是业务发包与承揽、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则权钱交易的性质更突显。比如,负责物资采购的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共同成立销售公司,向该国家工作人员单位销售产品,其出资认购的股份更可能是一种获得“回扣”的计算工具和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