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四:治理预付式消费侵权问题
预付式消费是广泛用于娱乐、健身、美容、旅游、餐饮各类生活场景的消费方式,消费者为了在未来分批次接受特定的服务或商品,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价款费用,存储在商业预付卡中。与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相比,预付式消费最显着的特征在于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付款。虽然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商业预付卡市场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很容易引发公款消费、收卡受贿、大规模投诉纠纷等突出问题。
《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增加了“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停止收取预付款”的要求和“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提前告知义务。针对办会员后降低服务质量等现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不得降低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针对商家“失联跑路”问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要求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同时,当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时,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要求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此情形下,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法条文本,当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时,即便经营者已提前告知消费者,但如果未根据第二十一条履行公告要求,仍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亮点五:完善退换货规则
便利的退换货机制是网购浪潮的助推动力之一,但也极易引发争议。也正因如此,有关部门相继在2013年修订版《消保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规定中进行了约束。此次《条例》对于上述规定中的留白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补充及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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