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法定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消保法》与《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已明确,原则上消费者均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但同时,也通过两种方式排除了两类不适用法定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第一类是明确排除的4种商品(消费者定作、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已拆封的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及期刊),第二类是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但对于“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具体要求,尤其是指明示确认、还是默示方式即可,并未进一步明确。不少争议案件就是因电商平台商家在商品详情页面或者小字注明“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而主张已提示消费者且消费者下单即视为默认同意。
对此,《条例》第十九条一方面明确,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另一方面,经营者应当以显着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也就是说标注、提示确认和明示确认应当同时构成可排除适用的前提。
针对退货商品应当“完好”的标准,《消保法》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虽然《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已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但该办法仅适用于网购场景。此次《条例》的退货相关规定,适用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各场景下,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并且同时“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也应被认定为符合“完好”的标准。
针对退货金额及支付方式,《条例》第十八条明确了退货金额应当首先依据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认定,除非经营者能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价格不一致时,可以实际支付价格认定。同时,无论是因法定义务退货,还是按约退货,《条例》要求经营者均必须一次性退清相关款项。
其他亮点条款
本次《条例》还有不少亮点,在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进一步细化了消费者各项权利。如增加消费者瑕疵产品召回的“建议权”(第八条);强化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保护,禁止强迫消费、二选一,限制搭售经营(第十一条);限制格式条款的订入,保护消费者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的权利(第十七条);重申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经营者收集个人信息需遵循“最小必要原则”(第二十三条),并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实施电话营销等(第二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