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资金怎样认定,如何区分个人贪腐还是优亲厚友?
卫昌楼: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是事关群众生存发展权、生命健康权的兜底性、保障性民生大事。实践中,少数党员、干部不但在民生保障工作中不公平、不公正,更有甚者还帮助他人骗取民生保障资金,对于这类行为如何认定?我们认为可以重点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把握:一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占有故意;二看行为双方是否有共谋;三看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影响;四看行为人是否从中获利。
如行为人客观上虽为他人骗取民生保障资金提供了帮助,但主观上对于资金没有占有故意,且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较小的,可以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等;若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比如某保障性住房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明知他人不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帮助,致使多套廉租房被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租用,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如果行为人在帮他人骗取民生保障资金的过程中,还收受他人好处的,则要根据其涉案金额大小、造成的损失多少,以及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节点等进行综合研判,如收受好处达到入刑标准,有可能构成受贿犯罪,且一般与渎职犯罪数罪并罚;未达到入刑标准的,则适用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如行为人与他人共同编造虚假材料或指使他人编造虚假材料实施骗取行为,且从中获取利益的,则可能构成贪污或诈骗罪,具体根据行为人的身份、侵犯的客体等因素而定。
此外,认定此类行为时,还需区分把握党员、干部是否因个人业务不熟、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相关款物被骗,如其主观上没有帮助的动机和可能,则一般以违反工作纪律进行认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犯罪。
李相忠:在民生保障工作中,区分是个人贪腐还是优亲厚友,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从主观故意上判断,个人贪腐是以行为人自己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优亲厚友是以为亲友谋利为目的;二是从受益对象上判断,个人贪腐的受益对象是本人,优亲厚友的受益对象是亲友;三是从侵害的客体上判断,个人贪腐侵害的客体侧重于职务行为廉洁性和公款所有权,优亲厚友侵害的客体侧重于群众利益。
比如,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孙某,在协助县、乡人民政府发放本村拆迁补偿款过程中,通过与其儿子分户的方式,将其儿子虚报为拆迁补偿对象,骗领拆迁补偿款5万元并据为己有。
这个案例中,首先,从主观故意看,孙某目的是非法占有公款,而非为亲友谋利。孙某通过与其儿子分户,并将其儿子虚报为拆迁补偿对象,骗取公款并据为己有,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其次,从受益对象看,孙某将其儿子虚报为拆迁补偿对象,最终受益的是孙某及其家人,而非其他亲友。需要注意的是,若党员、干部将其特定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等)虚设为特定资金发放对象,因其与特定关系人具有共同利益,最终受益人仍是党员、干部本人或其家庭,应当认定为贪污或职务侵占性质;如资金发放对象系非特定关系人的普通亲友,且财物未被党员、干部本人占有,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或者失职渎职行为。最后,从侵害的客体看,案例中侵害的客体是公共财物所有权,而非群众利益。孙某将其儿子虚列为拆迁补偿对象,因其儿子本身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发放范围,属于“无中生有”,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但该行为并未对本村应该领取拆迁补偿款的其他村民利益造成实质性侵害,故不属于违反群众纪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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