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昨日对柯文哲作出延押的裁决之后,公布了裁决主要理由摘要。
台北地院指出,被告柯文哲经讯问后,依目前卷证资料,除《涉犯贪污治罪制条例》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另依卷内事证,目前尚有共犯未到案,且有犯罪事实待侦查机关继续侦查作为予以厘清。是以上开羁押原因中,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有事实足认湮灭证据、勾串共犯证人之虞,以及所犯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相当理由认有逃亡或勾串共犯证人之虞等羁押原因仍继续存在,且非以羁押之方式无法保全诉讼、证据及将来之执行,斟酌公共利益维护与被告权益保障之动态平衡,且衡量比例原则后,仍认实无法以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羁押之必要。
从上述“判词”中可以看出某些“关键性”的端倪。其一,直到台北地检署十月二十五日向台北地方法院声请延押柯文哲之日,人们就已经判断,检方根本无法搜集到可以导致柯文哲“一刀毙命”的罪证,可以直接起诉柯文哲,还需“以时间换空间”,争取在延押的两个月期内,写得成起诉书。
其二,正因为检方“穷尽洪荒之力”,都无法找到罪名及求刑较重的“受贿罪”的“金流”流向,因而在声请延押的理由中,不见了原先在首次声请挤压的“受贿罪”嫌疑罪名,而是罪名及刑罚较轻的嫌疑“图利罪”。如果在二零二五年一月五日的延押期届满,却仍然未能找到柯文哲“受贿”的“金流”的话,虽然检方仍能以“图利罪”起诉柯文哲,但却是让检方在世人面前“丢脸”,简直就是“大炮打蚊须”。何妨,对方还是在野大党的党主席,及曾经的“总统”候选人,简直不符合台湾地区法界极为讲究的“比例主义”。——虽然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台北地检署却是以“大案、要案”的标准来侦察“细CASE案”。
其三,这就连台北地检署自己也着急了,因而就把能够将柯文哲“煮死”的希望寄托在柯文哲的贴身帐房“橘子”许芷瑜的身上,以其滞日未归遭通缉,认定有勾串之虞,以“尚有共犯未到案”为由,声请延押柯文哲两个月。并与此同时,将“橘子”许芷瑜列为被告,下达通缉令,并向“外交部”要求注销其“护照”。可能下一步,就是透过相关渠道,请求日本方面捜捕许芷瑜,并将其驱逐出境,押送到飞往台北的航机上。台北地检署随即拘捕许芷瑜,并向台北地院声请挤压,誓要在她的口中“撬”出可以证实柯文哲受贿的“金流”证据。
按道理,许芷瑜不但是柯文哲的贴身帐房,而且两人还有亲戚关系,如果许芷瑜认为检方的判断错误,亦即自己根本没有柯文哲“受贿金流”的实证,是应当大义凛然地自行投案返回台北接受侦查的,将柯文哲拯救出“水火”的。倘此,已经在台北市政府享受过“接近权力核心”滋味的许芷瑜,今后将能享受更多的政治“红利”。
但事情却并非人们想像的那么简单。一方面,许芷瑜可能真的是柯文哲“受贿”的贴身帐房,否则就不会在检调机构搜查柯文哲的前一天连忙出境,因而返台等于是“灯蛾扑火”,即使是以“污点证人”的身份作证,可以减轻刑罚,但也留下了案底,伤害自己今后几十年的政治前景。
另一方面,即使是许芷瑜真的没有检方所揣测的拥有柯文哲“受贿”的“金流证据”,在目前台湾地区的政治及司法环境氛围下,她也不敢返台。毕竟,她是出生于优渥家庭、成长过程顺境的“公主型少女”,难以承受土城看守所的牢笼之灾。即使是只羁押两个月,那也将会是要了她的命。
而许芷瑜一日不返台——无论是自愿还是在被缉捕的情况下,柯文哲就都将被检方“咬住不放手”。就此而言,许芷瑜不但是检方要“煮死”柯文哲关键性的最后希望,也是柯文哲能够自保其身的关键性最后希望。
无论是许芷瑜返台与否,检方都无法以“受贿罪”起诉柯文哲,即使是勉强起诉,也将难以获得台北地方法院的支持,即使是“图利罪”罪名成立,也是“丢脸丢到太平洋”,柯文哲反而成为“逆势英雄”,赖清德要消灭其争取“二零二八”连任的其中一个重要“威胁”的图谋,就将落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