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中评社北京11月20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导,收受好处后让行贿人代持是否构成受贿既遂,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荔宁案说起。
编者按
本案中,张荔宁从甲公司获得车辆并由甲公司作报废处理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对于李某与林某某送给张荔宁的155万元,其中120万元由李某“挂数保管”,张荔宁并未经手,能否认定受贿既遂?张荔宁收受李某送给的乙公司15%干股并让李某代持如何定性?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特邀嘉宾
廖振义 荔浦市监委委员
唐爱苹 荔浦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李 锟 荔浦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罗锦锋 荔浦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基本案情
张荔宁,男,200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荔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荔浦县市容卫生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荔浦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