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出”做起借贷“生意”,资金往来背后暗藏权钱交易
一边从银行以正常利息获取贷款,一边向企业老板以年利率30%的标准出借资金……在“一进一出”之间,湖北省监利市原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何某某做起了稳赚不赔的借贷“生意”。
2019年7月,何某某得知监利市某渣土公司实际控股人朱某某资金短缺急需用钱,正以年利率25%的标准进行民间借贷。为赚取利息差,何某某向朱某某主动提出可以从银行贷款帮忙筹措资金,但要求在利息方面有所“关照”。考虑到日后在监利市三水厂改扩建项目中还需要何某某予以支持,朱某某便接下“橄榄枝”,同意高额付息。随后,何某某以自己和配偶的名义在银行贷款30万元一年、50万元两年,以年利率30%的标准出借给朱某某。何某某还担心朱某某不能及时归还本息,要求先扣除利息6万元,实际出借74万元。与此同时,何某某“投桃报李”,利用职务便利在监利市三水厂改扩建项目上予以朱某某帮助。
看似普通的借钱“帮忙”,实则暗藏权钱交易。“这是一起民间借贷与行贿受贿交织的案件。何某某既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又涉嫌受贿,以借款收息的名义收受工程老板的钱款。”监利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田璨璨说。经查,朱某某共支付何某某本息113万元,高额利息共39万元,扣除银行贷款利息何某某实际获利30.49万元。其中,违规获利23.99万元,高出同类借款利息5%部分的6.5万元被认定为受贿。
何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10月,何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4年1月,何某某因犯受贿罪被监利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作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的一种表现,违规借贷形式多样、手段隐蔽。从违纪违法人员出借资金的来源看,主要有以下情形: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自有资金;有的则“空手套白狼”,通过低息贷款或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再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将资金高息转贷;还有的利用监管漏洞,私自挪用公款或集体资金进行违规借贷;更有甚者,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他人并赚取高额利差,严重扰乱正常金融秩序。
江苏省句容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不少违规借贷行为与正常民间借贷形式相似,通过复杂的操作手段来掩盖真实目的,增加发现难度,具有很强的间接性、迷惑性。其中还往往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动和复杂的利益关系,部分涉案人员可能会采取销毁证据、转移资金等手段来逃避追责,加大证据收集的难度。
“综观近年来查处的违规借贷案件,既有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放贷谋利的,又有以民间借贷为名无偿使用管理服务对象资金的情形,本质都是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影响力谋取私利。这不仅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还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恶劣。”江西省广昌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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