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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
http://www.CRNTT.com   2025-08-01 15:36:12


  中评社北京8月1日电/据中国网消息,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针对竞业限制、社保纠纷等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解释二》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明确“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易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既不利于劳动者就业,也不利于用人单位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通过否认签约次数、变相逃避义务,损害劳动者权益。对此,《解释二》明晰了应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即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期限届满的;非劳动者原因仅仅变更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等,避免用人单位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劳动者未接触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

  劳动者的自由流动有利于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解释二》规定,在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

  在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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