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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港区国安法:让法律长出牙齿
http://www.CRNTT.com   2020-07-10 00:16:47


 
  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第五条规定,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这意味着港区国安法又是一部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程序正当、一事不再理等重要法治原则和基本法律程序作出规范的程序性法律。

  在过去的一个月时间里,先由全国人大制定通过《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这是在国家层面通过“两步走”的程序以“决定”加“法律”的方式落实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所负有的根本责任的具体体现。

  而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规定,总体上应该分为两个阶段来完善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即第一个阶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港区国安立法,针对最突出、最严重的国安问题予以精准制导、严厉打击;第二阶段则是要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担负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尽早完成香港特区基本法第23条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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