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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中评社 李子宁摄) |
陈斌华:谢谢马庭长。现在请大家提问。
新华社记者:《意见》明确了对“台独”顽固分子适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具体情形,能否详细介绍一下《意见》是如何规定的?
陈斌华:这个问题请最高人民法院马庭长回答。
马岩:谢谢记者的提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其中,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
关于分裂国家罪,《意见》规定了4项具体情形和1个兜底项:一是发起、建立“台独”分裂组织,策划、制定“台独”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指挥“台独”分裂组织成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这是分裂国家犯罪的典型行为方式。
二是通过制定、修改、解释、废止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图谋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的。这主要是针对“台独”顽固分子操弄“法理台独”作出的规定。
三是通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者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这一情形主要针对的是“台独”顽固分子拓展所谓“国际空间”,“倚外谋独”、“以武谋独”分裂行径。
四是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或者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的。“台独”顽固分子为达到分裂国家的目的,利用职权操弄“渐进台独”、打压支持统一的正义力量,危害严重,故规定为分裂国家罪的一种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