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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局长田昕(中评社 李子宁摄) |
马岩: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在刑法分则中列在第一章,属于性质最为严重的犯罪,“台独”分裂活动严重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因此《意见》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立场,具体可以概括为“三个严”:
一是严密法网。《意见》聚焦涉“独”言行恶劣、谋“独”活动猖獗的“台独”顽固分子,通过梳理、列举典型的“台独”分裂行径,明确了对“台独”顽固分子适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具体情形,以精准打击惩治。同时,明确对“台独”顽固分子实施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等其他犯罪,可以参照《意见》办理,织密惩治“台独”顽固分子的法网。
二是严格追责。针对“台独”顽固分子主要活动范围在台湾地区及外国的情况,《意见》明确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案件可以依法适用缺席审判程序。针对不知悔改、大肆谋“独”挑衅者,《意见》规定,“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些规定相互衔接,体现了对“台独”顽固分子严惩不贷的坚决态度。
三是严厉惩处。《意见》突出打击重点,针对危害严重、应予严惩的情形,细化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罪行重大”、“积极参加”等的认定标准,为从严惩处提供遵循。例如,《意见》规定,多次参与“台独”分裂组织分裂活动的,在“台独”分裂组织中起骨干作用或者积极协助首要分子实施组织、领导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分裂国家罪的“积极参加”,依法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应当认定为“罪行重大”,依法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依法从严惩处,是就总体而言的。在坚持总体从严基础上,《意见》也作了一些从宽规定,以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