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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台办与相关部门于6月21日下午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中评社 李子宁摄) |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中国新闻》记者: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请问在追诉时效期限上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陈斌华:这个问题请公安部孙萍副局长回答。
孙萍:感谢记者的提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根据犯罪情节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追诉期。以“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为例,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追诉期限是十五年;分裂国家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其追诉期限是二十年;分裂国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使二十年的追诉期限已过,按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依法追诉。
根据“两高三部”《意见》的规定,再强调两点:一是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如果是连续实施、继续实施的,那么对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时间是不计算在追诉期限内的,要在犯罪终了之日起才开始计算追诉期限。这就意味着,“台独”顽固分子的分裂行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责的利剑就始终高悬。
二是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在被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对于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台独”顽固分子,一经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无论他们逃到何方,都将依法终身追责。
香港凤凰卫视记者:或许有台湾民众会担心这份司法文件影响他们的言论自由,可能对参与两岸交流产生顾虑。请问发言人对此有何回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