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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工作办法》
http://www.CRNTT.com   2018-09-03 11:14:52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特约监察员的人员,不得聘请为特约监察员。

  第六条 特约监察员的聘请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

  (二)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三)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请特约监察员人选;

  (四)聘请人选名单及意见抄送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并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组织部备案;

  (五)召开聘请会议,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布特约监察员名单。

  第七条 特约监察员在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任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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