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特约监察员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委员会开展监察工作、履行监察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
(四)参加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五)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洁从政从业情况及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六)受国家监察委员会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十一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学习、掌握有关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