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加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活动,遵守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四)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五)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同意,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六)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二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为特约监察员依法开展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三条 特约监察员因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按规定核报。
特约监察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国家监察委员会业务经费保障范围。
第十四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特约监察员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厅,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特约监察员相关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部门落实特约监察员工作机制和计划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总结、报告特约监察员年度工作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