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论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中的“中华民国”问题(下)
http://www.CRNTT.com   2016-03-02 00:30:29


 
  第一,就人口数量和领土面积而言,台湾方面(国民党)的“全中国代表说”带有痴人说梦的味道。虽然与民进党相比,国民党坚持“中华民国”及其“宪法”,声称代表全中国(包括外蒙古、大陆地区和台澎金马地区)。这种对“两岸同属一中”的坚持,似乎带有某些“进步”成分,但仔细研究不难发现,这是一厢情愿的经不起推敲的论述。试问,台湾当局实际管辖的面积仅占整个中国面积的1/50,台湾人口占整个中国人口的1/266,其国际影响力也远远不及中国大陆,其代表中国的合法性基础究竟在哪里?“全中国代表说”不仅在国内法上缺乏正当性基础,而且在国际法上也缺乏理论支撑,尤其在国际实践中得不到主流国际社会的承认。

  第二,就法理层面而言,“全中国代表说”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从国际法的有效统治理论来看,作为“交战团体”一方的大陆政权已经在中国实施稳定而有效的统治60余年,并将继续下去。台湾当局必须面对的现实是,自己不再是一个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同样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亦不再是“中华民国”的非法叛乱团体。相反,台湾当局却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合法代表中国的中央政府的“叛乱团体”。⑥其次,1991年台湾当局废除“临时条款”,意味着台湾当局已放弃通过军事手段光复大陆、完成统一的“计划”。在这种情况下,“放弃消灭对方”与“宪法上代表全中国”之间存在着矛盾。⑦从理论上说,台湾当局欲真正使“全中国代表说”成立,方式只有继续在内战关系中消灭已被国际社会承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然而从废除“临时条款”这一举动来看,这已不是台湾当局未来努力的方向。尽管台湾当局在“宪法”及相关法律文件中仍保留着“统一”的内容,但其目的不是用以作为统一大陆的法理依据,而是用来支撑其政权的“合法性”。

  第三,就现实层面而言,“全中国代表说”得不到主流国际社会的承认。首先,台湾方面如果继续依据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即中华民国”,这不仅与事实不符合,而且根本不被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其次,“中华民国”的国际支持力日渐式微。从国际实践来,大陆建交国已达172个,而台湾依靠以前的“金钱外交”,现维持着22个(截止到2015年12月)袖珍型“邦交国”,以维护其“国家形象”。随着大陆综合国力的进一步提升,两岸力量对比的差距会进一步扩大,台湾当局会面临进一步的“邦交危机”,甚至会出现塌方式“邦交危机”。当台湾当局的“邦交数目”由双数变为单数,甚至趋于“零”时,台湾当局会对所谓“中华民国”的“法统”作如何解释?这并非“耸人听闻”,而是台湾方面不久就可能会遇到的“危机”。

  鉴于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笔者认为,台湾社会应采取务实主义的态度,在所谓“中华民国”问题上不要向大陆方面提出过高的“价码”,应适时“见好就收”,免得落入“无花空折枝”的境地。

  (三)两岸须共同面对:“中华民国”究竟是什么?

  1、两岸均应秉持务实主义的态度

  分析至此,笔者认为,两岸双方均须以务实主义的态度来共同面对“中华民国”问题,而不是单由台湾方面要求大陆方面“正视”所谓的“中华民国”。

  大陆坚持“完全推翻论”、“(完全)政府继承论”,在法理上毋容置疑;但就事实而言,大陆也要务实面对中华民国被推翻时所留下的这个“剩余政权”,大陆即便不赞成“不完全政府继承论”,也需要面对台湾当局目前在台澎金马地区行使有效管辖并得到台湾民众支持这一客观事实。如果大陆方面不打算接续1949年的国共内战,继续通过战争把“中华民国”的这一部分“剩余政权”彻底消灭,那么就必须面对这一政权,并在“一个中国”框架内给对方预留相应的、可被对方接受的空间和位置。

  对于台湾方面来说,也应务实面对“中华民国”问题,并看到自身说辞与现实的差距。自1949年(尤其1971年)以后,“中华民国”已不再是代表中国的“中央政府”,倘若“中华民国政府”不能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无法建立一个独立于符合国际法并代表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的“新国家”,那么只能沦为大陆的“统一”对象。⑧

  两岸双方均应秉持现实主义的态度,客观、冷静、务实地来面对所谓“中华民国”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大陆方面虽然不能承认台湾当局为“主权国家”或“中央政府”,但也不宜以“非法政权”、“割据政权”或“地方当局”来称之,台湾方面也不应再以“主权国家”或“中央政权”来自称。双方应换位思考,体谅对方的难处。不过,解决该问题的难点在于传统政治学理论无法为我们解决这一问题提供有参考价值的理论资源,尤其在两岸这样一个长期以来一直信奉单一制学说的东方大国,人们的很多观点一时很难改变。将来我们尽管不能从正面直接界定,也可以先借鉴联邦主义的某些经验(备注:并非要实行联邦制)来模糊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对“中华民国”的界定,一开始不要太具体,应抽象概括,为以后增加某些内容预留空间。“中华民国”问题可以分阶段、分步骤地解决,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先将双方能达成共识的部分确定下来,然后再不断累积共识、逐步推进。

  2、目前所谓的“中华民国”究竟是什么?

  由上分析可知,所谓的“中华民国”既不是“主权国家”,也不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那么,它究竟是什么呢?如何来界定它的性质呢?要正确认识这个“剩余政权”的性质,需要厘清这个政权所不同于其他政权的特殊性。如前所述,该政权是历史上中华民国政权的“残余”或“剩余”部分,其实质是与中国中央政府(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负海顽抗”的一个“事实上的政权”,但该政权有其自身的复杂性,具体表现在:其一,继续沿袭“中华民国”的国号以及一整套机构名称和政治符号,给台湾民众以“中华民国”仍然存在的观感;其二,继续以“中华民国”名义在国际社会维持着少数“邦交国”,使国际社会产生其为“主权国家”的错觉;其三,台湾地区的“宪政”改革与民主改造使台湾当局成为了台湾地区的民选政权,从而使其带有了“合法政权”的成分,进而使得台湾当局的性质更加复杂化。

  关于如何定位台湾当局(亦即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这个问题,笔者主张将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界定为“一个中国内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暂无隶属关系的一个事实上(而非法律上)的区域性特别自治政府”。⑨这一界定包含以下几个要点:⑴两岸同属于一个中国,这是处理“中华民国”问题的前提和基础,这里的“中国”是实体的主权国家,而非虚体的、抽象的地理和文化概念;⑵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China)具有同一性;⑶所谓“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暂时为两个政府体系;⑷“中华民国政府”是事实上的区域性政府,而非法律上的区域性政府;⑸“中华民国政府”是区域性特别自治政府,而非全国性特别自治政府。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两岸要在“中华民国”问题上达成共识,需要一个漫长的时期。而且,单在台湾社会内部达成共识就需要很长的时间。众所周知,台湾是一个民主多元社会,实行政党竞争制度,不同的政治派别对于“中华民国”的定位方案不同,需要先内部整合,然后再与大陆商谈。就内部整合而言,在目前岛内的政治生态下,整个社会已撕裂为两大阵营,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都决定了“中华民国”问题在短期内难以解决。

  注释

  ①文久:《“中华民国”:中国最大政治悬案》,载香港《广角镜》,2004年10月号,第10页。

  ②在党纲中写道:“基于国民主权原理,建立主权独立自主的台湾共和国及制定宪法的主张,应交由台湾全体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选择决定”。

  ③文久:《“中华民国”:中国最大政治悬案》,载香港《广角镜》,2004年10月号,第8-9页。

  ④前提是吞并式统一,倘若共同走向统一,则不存在保留的问题了,而是同时消失各自的政治符号。从历史上看,政治符号具有凝聚人心的作用,就像当年保留了日本天皇一样。大陆学者黄嘉树认为,可以考虑前一天承认“中华民国”,让“总统”签字,后一天就统一,即在马上统一的前提下在一个极短的时间内进行承认。这样既承认了“中华民国”,又不破坏“一个中国”原则。

  ⑤王英津:《联邦制模式不适用于中国统一》,载香港《中国评论》,2004年3月号,第14-19页。

  ⑥胡庆山着:《台湾地位与公法学》(下册),台北,稻乡出版社,2008年版,第125-126页。

  ⑦有台湾学者认为,“临时条款”的废止仅仅表明台湾当局放弃了武力统一大陆,但并非意味着台湾当局完全放弃了统一大陆,因为台湾当局仍主张通过和平方式统一大陆。该说辞表面上似乎不无道理,但事实上纯属狡辩。对于国民党来说,最大目标就是维持“不统不独”的现状,对于民进党来说不仅“不统”,反而还要“独立”。在这样的情势下,“全中国代表说”陷入了法理与事实上的矛盾。退一步讲,即便“全中国代表说”在废除“临时条款”以前,在法理上还可以勉强解释得通的话,那么在废除“临时条款”之后,则存在一个法理上的悖论。

  ⑧胡庆山着:《台湾地位与公法学》(下册),台北,稻乡出版社,2008年版,第43-44页。

  ⑨界定目前台湾方面所谓“中华民国”之性质和地位,不能在“国家”层次上来讨论,只能在国家内部的构成要素之一的“政府”层次上来讨论(即是一个什么性质和层级的政府)。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16年2月号,总第218期)

    相关网址: 论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中的“中华民国”问题(上)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